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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

发布时间:2020-12-07 16:53:42    点击率:

(《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

张邦炜

南宋初年,史学大师郑樵有段人所熟知的名言:“自隋唐而上”,“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自五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①。其实,这倒也并非郑樵的一己私见。早在北宋中期,著名学人沈括便有言在先。他在分析了曹魏以来土族、庶姓不通婚姻的陈规之后指出,“其俗至唐末方渐衰息”②。很清楚,沈括、郑樵相继发现封建婚姻制度在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变革,并且又都是将统治阶级内部土庶不婚陈规的打破视为这一变革的基本内容。不过,他们只是提出命题,并未加以论证,以致迄今人们依然要问:是否确有其事?依据究竟何在?

然而我们检阅有关史籍,即会感到:沈括、郑樵不愧为求真务实的学者,他们把“不问阀阅”看作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绝非不根之论,实属言之凿凿。现将其依据归纳为下面三条。至于是否有当,有待方家评判。

一、“士庶婚姻浸成风俗”

尽人皆知,魏晋南北朝是极端讲究门当户对、士庶不婚最为严格的时期。此风绵延,直到唐代,仍然是“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③。这种风气尽管已经受到抨击,可是,积习难移,人们往往依旧坚持“男女婚嫁,不杂他姓”④。前期旧族“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⑤;近世新门迷信“阀阅山东拄破天”⑥,“慕山东著姓”⑦“好求山东婚姻”⑧。可见,郑樵把唐代划入“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时代是言而有据的。而宋代的情况则大不相同。

首先,“婚姻不问阀阅”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的一条家规。鼎鼎大名的司马光便在《温公书仪》卷三《婚仪》中要求家人,凡议婚姻,“勿苟慕其富贵”。朱熹诵读之后,深表赞同,并在其所撰《朱子家礼》卷三《昏仪》中加以征引。谁都知道,《朱子家礼》影响很大,被许多家庭奉为圭臬,作为制定家规的重要依据。

南宋中期,袁采为了“厚人伦而美风俗”,写了一本专门教人如何立身行事的《袁氏世范》。该书卷一《睦亲》主张:“议亲贵人物相当”,“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南宋末年的陈元靓很重视这个主张,将它编入家庭日用大全式的类书《事林广记》前集卷九《人事类》,广泛提供各个家庭予以参考。婺洲浦江(今浙江浦江县)郑氏是南宋时期著名的封建大家族,其族规《郑氏规范》规定:“不可慕富贵,以亏择配之义。”

北宋教育家胡瑗的主张稍有不同,他在《遗训》中训导子孙后代:“嫁女必须胜吾家者,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妇必须不若吾家者,不若吾家则妇之事舅姑必执妇道”。⑨即使如此,也是同唐代婚姻一味崇尚门阀的社会风气大异其趣的。

其次,“婚姻不问阀阅”不仅见于家规,而且被不少家庭和个人加以恪守,以致“士人对俗人结姻”⑩在宋代相当普遍。早在五代后期,江南一带“士庶婚姻?成风俗”(11)。到了宋代,更是“今之俗,娶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12)。

的确,在当时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嫁娶“不顾门户”的事并不少见。如号称“文儒继出,有公有卿”的山阴(今浙江绍兴县)陆氏,便恪守“婚姻不求大家显人”(13)的准则。

上面是从一家一姓来说。就个人而言,象真宗时,开封茶商马季良居然娶了红极一时的外戚刘美的女儿;而刘美的儿子又娶来“起自裨贩”的嘉州(治今四川乐山市)土豪王蒙正的女儿(14);晏殊“少年孤立”,“有大族欲妻以女,殊坚拒之”,真宗称赞他“造次不逾矩”,并因此“甚为?绅所器”(15);仁宗时,屯田员外郎凌景阳竟“与在京酒家户孙氏结婚”(16);大约同时,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看中状元冯京,他“方负官掖,欲妻以女”,并且声称“此上意也”,来头如此之大,实在咄咄逼人,但冯京照样“不肯就,力辞之”(17);英宗时,翰林学士范镇的孙媳妇庞氏,其祖父庞直温不过是一位以教书为业的“乡先生”(18);徽宗时,洪皓刚刚考中进士,王黼、朱?等炙手可热的人物“皆欲婚之”,洪皓“力辞”(19);初初步入仕途的博士潘良贵也“不肯托昏富贵之家”(20),王黼、张邦昌“欲妻以女”,潘良贵“拒之”(21);河南寿安(今河南宜阳县)人张绎“家甚微”,“为人庸作”,后虽“从人受学”,但仍“执劳苦之役”。道学家程颐晚年竟“以族女妻之”,且婚后“甚相致待”(22);孝宗时,夏皇后想让他的弟弟夏执中“择配贵族”,先通过他人劝告,“执中弗能动”,后来皇后“亲为言”,依旧“不能夺”(23)。

不仅普通官僚,就连位极人臣的宰相在挑女婿、先儿媳时,也常常不大看重门第。如被仁宗誉之为“全德元老”的宰相王旦,便是“婚姻不求门阀”(24);宰相李迪的儿女亲家柳某,不过是柳开的“门下客”(25)。宰相富弼的女婿冯京虽是状元,但出身在商人家庭(26)。吕蒙正、范仲淹、韩琦、王安石无疑全声名卓著的宋朝宰辅。经查,他们四位共有女婿十人,其中居然有五人门第不足称道,以至家世难于考索。(27)吕蒙正的大女婿孙暨、三女婿周渐、六女婿扬巽、韩琦的大女婿王景修,不仅门第无足称道,他们本人当时也仅仅是刚刚入流的八品官。正是这些小小八品芝麻官竟做了宰辅之家的乘龙快婿,与唐代宰相往往“女为王妃,男尚主”(28)相比,差别显而易见。

正因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所以在同一个家族之内,常常“诸妇之家贫富不同”(29),“母家富而夫家贫”者有之,“夫家富而母家贫”(30)者也有之。

此外,当时某些地区还出现了招赘上门、男到女家的风气,如:“川、峡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31)。招赘上门的女婿与亲生儿子地位相等,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这显然不能同汉代的“家贫子壮则出赘”、“民待卖爵赘子”混为一谈。如果说汉代的出赘无非是“以身为质”、“与人为奴”(32)的代名词而已,那么,宋代的招赘则是贫富通婚的一种形式。宋代招赘之风盛行于某些特定地区,固然有其具体原因,但这毕竟也是其时不大讲究门当户对的一种表现。

再次,不慕著姓、不婚名族在宋代不光普遍存在,并且受人称赞。当时,徐州肖县(今属安徽)有个以两姓世代通婚而闻名遐迩的朱陈村,苏轼特意为此村题诗一首,加以赞许:“闻道一村惟两姓,不将门户嫁崔卢”(33)陆游也曾写下不乏自豪之感的诗句:“寒士邀同学,单门与议婚。”(34)不婚名族,深受赞颂;议婚单门,感到荣耀。这种风气较之唐代“好求山东婚姻”的陋习,相去何止十万八千里!

北宋中期,有个名叫刘廷式的读书人,先前曾与一位田家女立下婚约。到他考中进士之后,女家以“庸耕不敢姻士大夫”为理由,请求辞婚。而刘廷式呢?他“坚不可”,终于同这位“家极饥困”的女子成婚,并且婚后“闺门极雍睦”。丈夫贵为士大夫,妻子卑为田家女,在封建时代,就门第而言,堪称天渊之别。此事如果发生在唐代,免不了要遭到非议,被诬之为“婚宦失类”。可是,在宋代,遭际正好相反:地方官“嘉其有美行”,苏轼也“爱其义,为文以美之”(35)。刘廷式“以(此)一事而人誉之终身”,荣到《宋史•卓行传》之首。

南宋初年,黄龟年“未第时,贫甚”,而福州永福县(今福建永泰县)主簿李朝旌却愿妻以女,于是定下亲事。后来,黄龟年“登第,而朝旌已死,家贫甚”,“衣装斥卖殆尽”。李朝旌的妻子对黄龟年说:“先辈第黄甲,当结好鼎族。”旁人也劝黄龟年别娶。而黄龟年“请遂初约”,娶来这位清贫女子。此事传为佳话,《宋史•黄龟年传》及《四朝名臣言行录•御史黄公龟年》均予以大书特书。

当然,宋代也并不是没有那种专门好与名门望族通婚的人,大官僚钱惟演就很典型。此公虽然“敏而好学”,但是门第观念太重。他的妹妹已经嫁给真宗刘皇后的哥哥刘美,两个儿子分别娶来仁宗郭皇后的妹妹和执政大臣丁谓的女儿。可是,钱惟演还不满足,“又欲与章懿太后(指真宗李宸妃,系仁宗生母)族为婚”,满朝大臣几乎都因此瞧不起他。他后来被贬官,“与后家连姻”即是主要罪状之一,他的女婿、知制诰盛度在《谪词》中声讨他:“三星之媾,多戚里之家;百两所迎,皆权要之女。”直到钱惟演死时,太常张瑰还上书仁宗,说他只配恶谥为“墨”。所谓“墨”者,“贫而败官”(36)之谓也。由此可见,攀高亲、图体面在宋代往往被看作劣迹秽行,遭人鄙视。

二、后妃“不欲选于贵戚”

为了进一步证明宋代“婚姻不问阀阅”确有其事,我们不妨再来看看赵宋皇室的联姻状况。其所以有此必要,不止因为旧式史书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帝王的家谱,这方面的资料比较集中、相对丰富,而且在于皇室在封建时代的一切家庭当中地位最崇高、最有资格讲究门第,这方面的情况说服力自然更强。

在封建时代,皇帝挑选皇后有所谓“为天下择母”之称,是最庄严不过的婚事。对于后妃的家世,朝廷当然要事先严加考核。然而,宋代后妃并非都出身在头第门阀家庭,与唐代相比,差别十分明显。当时人司马光便指出:“前世皆择良家子以充后宫”;“祖宗之时,犹有公卿大夫之女在宫掖者”;“近岁以来,颇隳旧制”,“致有军营、井市下俚妇女,杂处其间”(37)。此情,有下表(见后页)可供印证。

此表似乎值得玩味,从中起码可以看出以下三点:

(一)后妃中出身于高级官僚家庭者,宋代比唐代减少,唐代占了后妃总数的70.8%,而宋代只占26.8%。如果把唐代前期与南宋相比,差距更大,唐代前期高达91.7%,而南宋仅占11.8%。

这里还有必要指出,高级官僚家庭并不等于头第门阀。所谓门阀,又称四姓,按照传统制度,这包括“膏粱”、“华腴”、“甲姓”、“乙姓”、“丙姓”、“丁姓”等几个等级,“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待郎、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38)。很清楚,判断一个家庭属于门阀与否,关键之一在于是否三世连续做高官。依据这个标准,在宋代的十二个出身于高级官僚家庭的后妃,即司马光所谓“公卿大夫之女”当中,够得上“膏粱”、“华腴”、“甲姓”的绝无一人,可以算作“乙姓”者也独一无二。她们的父、祖辈大致不外乎下面两类人:

一类是乱世英雄。如太祖王后的父亲王饶,真宗郭后的父亲郭守文,仁宗郭后的曾祖郭崇,仁宗曹后的祖父曹彬,英宗高后的曾祖高琼,尽管皆可称为一代名将,并身居高官显位,但他们几乎都是生逢五代乱世,“以战斗取富贵”的,究其本来出身,实在微不足道,不过“粗人”(39)而已。接连做了周世宗、宋太宗两位皇帝的泰山老大人的符彦卿,虽然是个“将家子”(40),他的父亲符存审在五代时官居使相,可是,穷根究底,符存审同样出身“微贱”,走的是“少提一剑去乡时,四十年间取将相”(41)的道路,不过,符彦卿的女儿、太宗符后是死后才“追册为皇后”(42)的。显然,宋代这些开国元勋就出身来说,是不同于唐代“创业君臣,俱是贵族,三代以后,无如我唐”(43)的。岂止本来出身“微贱”,他们尔后又往往很快破落,成为“衰旧之门”。不仅郭守文“卒之日,家无余财”(44),连宋初贵盛无比的王饶一家,到真宗时,才数十年,已经“不能自立”,只得“丐食以给”(45)。仁宗时,真宗刘后以皇太后的身份,将郭崇的重孙女选为皇后,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滋选于衰旧之门,庶免他日或扰圣政也”。(46)

另一类是布衣卿相。如仁宗沈贵妃的父亲沈伦,神宗向后的曾祖向敏中,理宗谢后的祖父谢深甫,尽管都曾任宰相,但并非出自名门,而是“骤得富贵”。在这三个人当中,沈伦的出身稍许高贵一点,也无非是个“以讲学自给”(47)的教书先生而已。不仅如此,而且“其家不传”(48)。据记载,后来“沈伦家破,其子孙鬻银器”(49);向敏中死后,“家门衰替”,“丁谓欲市其别业”,其子孙后代“清约如寒土”(50);谢深甫去世不久,“家产益破坏”,以致理宗谢后少年时代不得不“躬亲汲饪”。(51)

在宋代的这十二个后妃中,出身最高贵的莫过于太祖宋后,她的曾祖宋瑶在五代时官居使相,祖父宋廷浩身为后唐驸马,父亲宋?曾任节度使,并且是“(后唐)庄宗之外孙,(后)汉(高)祖之婿”,因而有“近代贵盛,鲜有其比”(52)之说,但因宋廷浩只做了个州刺史,就三世而论,这个在宋代难得的声势显赫之家,也算不上头等门阀,只够个“乙姓”而已。

而唐代的情况则迥乎不同。唐代十七位出身在高级官僚家庭的后妃,其家庭多是“戚里旧族”(53),堪称头等门阀者为数甚多。如太宗长孙后,从事高祖长孙?在北朝时任大丞相开始,世代高官厚禄,早已超过三世,是个绰绰有余的“膏粱”、“华腴”之家。可是,在这十七位后妃中,家世最荣贵的尚非此人,当推高祖窦后与睿宗窦后一家。《旧唐书.窦威传》称:窦氏“家世勋贵”,系北周、杨隋两朝旧姻,在唐代初年,已经是“三品七人,四品、五品十余人,尚主三人,妃数人,冠冕之盛,当朝无比”,到了唐代中期,更是“一品三人,三品已上三十余人,尚主者八人,女为王妃六人,唐世贵盛,莫与为此”。

唐代后妃出身如此荣贵,武则天自然未免相形见绌。其实,她的门第并不算低,其父虽然早年做过木材生意,但后来毕竟官至尚书,至于其母更是隋朝皇家女子,如果在宋代是称得上家世贵盛的。可是,在唐代竟被指斥为“地实寒微”,不能径直立为皇后,只可备位宫闱下陈,后来正位中宫还颇费周折,经历了相当激烈的斗争。 (二)后妃中出身于非官僚家庭者,宋代比唐代增多,唐代仅占后妃总数的16.7%,而宋代达到51.2%,超过了总数的一半。如果把唐代前期与南宋相比,差距更大,唐代前期为零,而南宋竟高达58.8%。

还应当看到,唐代出身于非官僚家庭的四位后妃,虽然“系族不显”,但毕竟属于“良家子”(54),而且他们全部都是原为宫人,后因得宏而升为后妃的,其中还有两位系“母以子贵”,到儿子做了皇帝之后,才被“追册为皇太后”(55)。

在宋代出身于非官僚家庭的二十一位后妃当中,“其出单微”者却大有人在。如真宗刘后“家世寒微”(56),只因其“善播鼗”,“以锻银为业”的蜀人刘美才把她带到开封,沿街卖艺;真宗杨淑妃不仅父、祖俱未入仕,她的堂弟杨景宗还是个“无赖,以罪隶军营务,黥黑其面,至无见肤”;仁宗苗贵妃的母亲许氏先前曾是仁宗的“乳保”(57);哲宗刘后出身寒素,将立之时,“一时公议,莫不疑惑”,右正言邹浩“上疏极谏”,指责这是“以妾为妻”,“伤化败俗”(58);徽宗郑后的父亲郑绅原来是个“开酒肆”的商人;徽宗韦贤妃曾是宰相苏颂的婢女(59);徽宗刘贵妃“其出单徽”;徽宗刘安妃“本酒保家女”;高宗吴后的父亲吴近本无官职,仅仅是位“以珠为业,累赀数百万”(60)的富商,后因女儿贵为皇后,才做了个小小的武翼郎;孝宗谢后“幼孤”,由翟氏收养,曾改姓翟;宁宗杨后“忘其姓氏”,连自己是谁氏之女、何方之人也不能确知,其母张氏“旧隶德寿宫(宋高宗退位后的住所)乐部”,她本人少年时代曾在宫中做过“杂剧孩儿”(61)上面是就《宋史.后妃传》中有传者而言。至于在未入传的妃嫔当中,出身寒微者为数同样不少。如:“太宗孙贵妃的父亲孙守彬原为“布衣”(62)太宗臧贵妃本是“江南李煜宫人”(63);太宗孙妃的父亲孙赐起初仅仅是个“酒家博士”,后来也不过是位因经商而发家的“巨富”(64)而已。凡此种种,不一而足。(65)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司马光所称“军营、井市下俚妇女,杂处其间”,言而有据,绝非妄语。在宋代的后好中,不仅有生长在工商业者家庭的,而且还有所谓“贱类”出身,对于自己的这种出身状况,有公开承认的,如徽宗刘贵妃毫不掩饰地说“妾出身微贱”(66);也有竭力掩盖的,象真宗刘后硬要去找官僚刘煜拉本家,认同宗;宁宗杨后对自己的母亲虽“阴有所遗”,但“绝不与通”(67),却偏偏要把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太学生杨次山认做亲哥哥,无非是看中杨次山出身比较高贵。

(三)后妃中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者,宋代比唐代增多,唐代仅占后妃总数的12.5%,而宋代达到22%。如果把唐代前期与南宋相比,差距更大,唐代前期只占8.3%,而南宋高达29.4%。

唐宋两代差别如此明显,无疑是与李唐、赵宋朝廷选择后妃的标准不同直接相关。唐朝有条“妙择天下令族”(68)的原则,特别是唐代前期很少例外;而宋朝则“不欲选于贵戚”,最理想的是所谓“小官门户”(69),也就是中、低级官僚之家。

就唐朝而言,开国皇帝高祖处理婚姻家庭,就表现出十分强烈的门第观念。他的妻子宇文昭仪仅仅因为是周隋两朝重臣宇文述的女儿,他便想把她立为后。(70)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也不例外:他看中弟弟李元吉的遗孀杨氏并“欲立为后”(71),是因为杨氏系隋朝皇家女子;他准备立儿子李恪为太子,是由于李恪的生母系隋炀帝的女儿,“地亲望高,中外所向”(72)。至于唐玄宗更是不在话下,他对待其妻柳婕妤态度特别不错,是因为柳婕妤的家庭为朝廷旧姻、蒲州大姓,因而“重其名家”(73)

直到唐代后期,情况也并没有发生什么根本性的变化。如广陵王妃也就是后来的唐宪宗郭后,对于唐顺宗来说,仅仅是个儿媳妇。可是,唐顺宗对她“礼之异诸妇”,居然也要让三分。究其原因,无非是“其家有大功烈,而母素贵”(74),宪宗郭后的祖父是唐朝的中兴名将郭子仪、母亲是代宗的女儿升平公主。相反,如果出身寒微,是要受到歧视的。如唐武宗宠爱王才人,“欲立为后”,但因其“家不素显,恐诒天下议”,最后乃止。(75)

别人如此,不足为怪,吃过门第观念大亏的武则天在选择男宠时,同样表现出来并不算轻的门第观念。她已经选中“卖药洛阳市”的无赖薛怀义,可是又嫌“其家寒微”,便让薛怀义与她的女婿薛绍“合族”,并叫薛绍“以季父事之”(76)。武则天尚且如此,唐代何以往往“皇后出自名家”(77),不难解释。

至于宋朝那条后妃“不欲选于贵贱”的原则,是由英宗高后和盘托出的。元?年间,她以太皇太后的身份为其孙子哲宗选择皇后时,公开对执政大臣们说:“不欲选于责戚,家政恐骄,骄即难教。”正是出于这个考虑,她在“九家十女”中挑上孟氏女,认为她“最可”,并高兴地对哲宗说:“得贤内助!”为什么这位比哲宗还大三岁的孟氏女竟成了皇后的“最可”人选?高后讲得很明白,主要并不是因为她“颜殊未及”、“容貌出众,而是由于她出身在“小官门户”。她的父亲孟在仅仅是个小小从八品的?门祗候,她的祖父孟元官做得大些,也不过官至从五品的防御使。唯其如此,执政大臣皆大欢喜,充任奉迎副使的同知枢密院韩忠彦满意地说:“如孟元等人家,自应不骄,亦须易教,不在富贵中生,则必谨畏。”这话正中高后下怀,她连忙肯定地说:“然。”(78)

正因为“小官门户”对于赵宋朝廷最为理想,因而宋代出身于这类家庭的后妃为数不少。如:仁宗张贵妃,其祖父为县令,其父为州推官,俱是八品小官,她本人在少年时代,由于“家甚贫”(79),曾侍候孙复,“常执事左右”(80);徽宗王后,其父官至五品州刺史;高宗邢后,其父为七品朝请郎;高潘贤妃,其父不过是个医官;孝宗夏后,其曾祖曾任九品县主簿;度宗全后,其父官至六品知州。诸如此类,皆是其例(81)。

应当指出,赵宋朝廷选择后妃于“小官门户”的设想,难于完全坚持。仁宗准备选娶寿州茶商陈子城的女儿为皇后,便显然是降格以求,并且态度相当坚决。尽管宋绶、王曾、吕夷简、蔡齐等大臣纷纷起而反对,斥责这是“欲以贱者正位中宫”,他根本不予理睬。要不是有人指出陈子城的名字犯了忌讳:“子城使,大臣家奴官名也。陛下若纳奴仆之女为皇后,岂不愧公卿大夫耶?”(82)不然仁宗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

此事虽然未能实现,但实现了的事例并不少。因此,在宋代的后妃中,不仅有商人的女儿,象微宗郑后、刘安妃、高宗吴后等,甚至还有本人做过奴婢的,如高宗的母亲徽宗韦贤妃。她少年时代来到苏颂家里作婢女,“初携登(苏)颂榻,通夕遗溺不已”,苏颂才说:“此大贵相,非此能住,宜入京。”(83)这样,她才离开了苏家。这位韦贤妃假如没有尿床的毛病,岂能有缘进入宫中,得幸徽宗,由宫人而逐渐升为妃嫔,以致后来在绍兴年间做了荣盛无比的皇太后,享尽荣华富贵。

当然,后妃出身寒微并非始于两宋,早在唐代后期已露端倪。由上表可知,唐代出身于非官僚家庭的四位后妃,全都出现在安史之乱以后。何以如此,其直接原因固然在于唐代中叶以后皇权旁落,宦官专政,“选尚皆繇中人”(84),后妃的选择权往往掌握在宦官手中,似乎事出偶然。可是,须知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正是寓于偶然性之中。宋代社会呈现出来的许多新特点,其源头大致均可追溯到唐代后期。

三、宗室婚姻“不限阀阅”

宋人“多慎于择?,而忽于择妇”(85)。就算后妃的家世为朝廷所“忽”,这方面的情况尚不十分典型,那么,驸马的门第总该为朝廷所“慎”了罢。可是,即使在驸马的门第选择上,唐宋两朝照样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唐代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公主“未尝尚山东旧族”,但“王妃、主?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86)。直到后期,朝廷仍然竭力坚持崇尚阀阅的联姻原则,德宗为此专门下一道宗室女应“令有司取门阀者配焉”(87)的诏令。于是,便出现了唐代驸马“选多戚里将家”或“择大臣子”(88)的状况。

在唐代的最高统治者当中,武则天素以压抑土族著称,门第观念相对淡薄。这里就以此人为例。武则天在“媳妇熬成婆”之后,在为其女儿、孙女主婚之时,同样表现出极其强烈的门第观念。据记载,唐高宗拟将其女儿太平公主下嫁薛诏,武则天坚决反对,理由是薛绍的嫂子肖氏“非贵族”,她颇为不满地说:“我女岂可使与田舍女为妯娌耶!”有人出来作证:肖氏既是唐初宰相肖?的侄孙女,又是“国家旧姻”(89),武则天才同意了这门亲事。公主出嫁非但要严格审查驸马的家世,而且要过细考究妯娌的出身,门第观念实在惊人!

但凡高、中、睿三宗公主,大致都是由武则天点头成姻的。经查,三宗共有驸马二十五人,其中十九人出身在名门望族,家庭世系均见于《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家世无从考索者六人而已,仅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何况这六人中,包括高宗义阳公主和高安公主的驸马,这两位公主系肖淑妃所生,属于庶出,并非武则天的亲生女儿。另外,唐代史料较少流传至今,也不失为一个原因。由此可见,唐代公主“出嫁五侯家”(90),其联姻状况与魏晋南北朝“请尚公主者并因世胄,不必皆有才能”(91),大体相仿。

而宋代的情况显然有别。据统计,有宋一代共有驸马二十九人,其中尽管有不少“功臣子”(92),甚至“自以为身出门阀”(93)。但其家庭真正够得上“膏梁”、“华腴”之家者了无一人,他们的父、祖辈往往先前“幼孤贫”(94),后来“死时家无余赀”(95)。谁都知道,保留至今的宋代史料数倍于唐。可是,在这二十九中,居然有九人家世难于考索,几乎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大于唐代。由此可以推知,这九人门第大概无足称道,并且其中不乏“以匹夫之贱,一日而富贵具焉”(96)者。

还值得注意,宋代某些最高统治者“欲求儒生为主?”(97)。如英宗“出嫁皇女,访求儒门”(95);理宗“欲以进士第一人尚主”(98)。于是,在宋代的二十九个驸马中,查有实据的,便有进士四人,并有三人“能诗善圃”(99)。此外,象王师约虽非进士,但“业进士”(100),经过英宗面试其文,选为徐国公主的驸马。周震炎是个“草茅士”,只因高中状元,便被理宗看中,选为升国公主的驸马,不料公主“适从屏内窥见”,她看到此人“年几三十”、“仪表欠佳”,因而“意颇不怿”这事才算作罢。(101)可见,赵宋朝廷选择驸马不重门第而“重人物”,就连以提倡注重等级名分的理学而闻名的宋理宗也是如此。

按照封建宗法制度,在宗室内部,亲疏即是等级。公主择配驸马尚且有如上述,推而广之,可以想见,整个宗室的联姻状况势必等而下之。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宋代宗室婚姻“不限阀阅”(102)。这是就总体而论。具体说来,它大致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的变化:

第一阶段,北宋前期。宋初“宗室皆近亲”。为数又少,没有必要“立仪制”,朝廷对于联姻对象的家世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即宋人朱?所谓“初不限阀阅”。真宗以后,“皇族渐多”、“子孙蕃衍”,其中且有“贫无官”(103)者,但仍然没有建立制度,以致出现了“宗室以女卖婚民间”(104)的现象。如“京师富人大桶张家”便接二连三地大娶其金枝玉叶,先后娶了“三十余县主”(105)。这对于奉行贱商抑末政策的封建王朝来说,无疑是奇耻大辱。宋仁宗在天圣八年(1030)三月乙亥下诏“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106),规定:“敢以财冒为婚,御史台街司察举之。”(107)然而这只不过是一道堵塞性的禁令,从制度上说并不健全,从效果上讲堵塞不住。过了些年,仁宗又下诏说:“与亲之家”,“虽三代不尽食禄,但非工商之家及恶逆之族,有朝臣委保者,听之。”(108)从字里行间不难发现,禁令收效甚微,朝廷有些无可奈何了。

第二阶段,英宗以后。宋代宗室婚嫁“未立仪制”的状况是在治平年间(1064——1067)打破的。宋英宗首创其法,明确规定:“?家有二世食禄,即许娶宗室女。”(109)不过,对于这项规定有以下两点应当注意。

第一,要求比唐代降低。所谓“有二世食禄”,显然有别于唐代的“取门阀者配焉。”差别在于,按照传统制度,门阀不只是“二世食禄”,而是三世为官;不仅仅是“食禄”而已,而是起码官至正员郎。

第二,实际上不能兑现。此后,照样是“宗室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货取,不复事铨择”(110)。?州团练使赵世开对此大为不满,认为这是“明立要约,有同鬻卖,玷辱国风”(111),简直不成体统。

列为严重的是,负责贯彻这项规定的同管勾宗正事赵宗惠,本人就执法犯法。他“嗜利苟贱”,违反规定,竟把自己的女儿嫁给石有卿的儿子。而石有卿不过是“以财雄于乡”的徐州土豪。他的妻子更是出身低贱,原本娼妓。权监察御史里行彭汝砺得知此事,怒不可遏,立即上奏皇上,要求处分赵宗惠,并说:“皇族虽服属已疏,然皆宗庙子孙,不可使闾阎下贱得以货取,愿立法禁止。”(112)这时已经是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彭汝砺还在一个劲地请求“立法”,足见英宗的规定纯属一纸空文。

第三阶段,熙宁十年(1077)以后。为了改变宗室婚姻实际上的无法状态,宋神宗根据赵世开、彭汝砺等人的请求,在熙宁十年九月壬子再次作了明确规定。(113)这项规定根据“承平日久,皇支?繁”的实际情况,“别其亲疏,异其等杀”(114),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把宗室划分为下面三等,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对于血缘关系相当疏远的所谓“非袒免亲”,明文规定“依庶姓法”,同普通人完全一样,不作任何特殊要求。

对于“祖免以上”即五服以外的远亲,仅仅禁止他们与“杂类之家”和“化外及见居沿边两属之人”通婚。其实,这与所谓“庶姓法”并无多少差别。北宋初年颁行的《宋刑统》就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115)。此后,宋太宗又在至道元年(995)八月癸卯下诏:“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116)

对于“缌麻以上”即五服以内的近亲,禁止他们与通过“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本”等办法进入官僚集团的工商、杂类、恶逆之家通婚,其要旨仍旧在于“不得与杂类之家婚嫁”。至于正面要求,则是婚姻对象应为“三代有任州县官或殿直以上者”。可见,即使对于近亲,要求也并不高。所谓“州县官或殿直”是品阶很低的文武起码官,与治平年间关于食禄“即许娶宗室女”的规定大致相同。只是“三代有任”四字,语意不甚明确,难免发生疑问:究竟是指三代连任,还是指三代中有一代任呢?好在朱?的话说得明白:“三人须一代有官,乃得取宗女。”(117)显而易见,宋神宗的规定又比治平年间必须“二世食禄”的要求有所放宽。这个规定,终宋一代,未曾改动,后来只是加了一条:“禁(与)刑徒人子孙为婚。”(118)

值得注意的是,即令这个放宽了的规定,同样不能兑现。在北宋后期,县主居然商品化了,其价格为“每五千贯一个”,开封的工商业者“帽子田家”靠着雄厚的资财,一买再买,娶了又娶,居然“家凡十县主”。身为太皇太后的英宗高后听到这个情况,火冒三丈,气愤地说:“国家宁要汝钱,是何门当户敌?”(119)可是,气愤无济于事,工商杂类通婚宗室,实在是赵宋朝廷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的现实。此外,还发生了“宗女嫁夷部”的事,“谅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120)。这又是连所谓“庶姓法”也大大违犯了,宗室婚嫁尚有何特殊可言!

赘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唐宋两代在封建地主阶级内部,人们选择配偶的标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民间而言,唐代通常“男女婚嫁,不杂他姓”,而宋代“士庶婚姻?成风俗”;就宰辅而言,唐代往往“女为王妃,男尚主”,而宋代常常“婚姻不求门阀”;就后妃而言,唐代“妙择天下令族”,而宋代“不欲选于贵戚”,最理想的是所谓“小官门户”;就公主而言,唐代“主?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而宋代“欲求儒生为主?”;就宗室而言,唐代规定“取门阀者配焉”,而宋代“不限阀阅”,以致“宗室以女卖婚民间”。凡此种种,一概表明:唐代的确属于“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的时代,而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不止确有其事,并且足以构成其时婚姻制度的一大特色,堪称中国封建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无怪手宋代某些士大夫不禁“发愤叹息”;“婚娶之法,自朝廷以及民庶,荡然无制,故风俗流靡,犯礼者众。”(121)

“婚姻不问阀阅”在历史上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是门阀政治的重要支柱之一,那么,“婚姻不问阀阅”便是官僚政治的一个有力杠杆。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代替“必由于谱系”,显示着历史的车轮已经迈过严格的门阀政治时期,进入了典型的官僚政治阶段。封建婚姻制度史上的这一变革,无疑是个历史性的重要进步。

不过,应当指出:“婚姻不问阀阅”仅仅标志着士庶不婚陈规的大体打破,绝不意味着宋代婚姻制度已经失去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共性。如所周知,封建婚姻制度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基本特征的。这种不平等既表现在家庭内部,又表现在家庭之间。

就家庭内部而言,即是卑幼婚事由尊长包办,整个中国封建时代一以贯之,始终没有什么变化。宋律的规定与唐律完全相同,禁止“卑幼自娶妻”,“违者杖一百”(122)。不仅国法如此,而且见于家规。如《温公书仪》卷四《婚仪》规定:“凡诸卑幼,事毋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郑氏规范》要求“卑幼不得抵抗尊长”。

从家庭之间来讲,即是所谓“人各有耦,色类须同”(123),换句话说,也就是什么等级的家庭只能同相同等级的家庭通婚。具体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所谓“色类须同”,包括见诸法令的良贱不婚和约定俗成的士庶不婚两项内容。

到了宋代,良贱不婚尽管不是一成不变,但却基本沿袭下来。不仅颁行于宋初的《宋刑统》照抄了《唐律疏议》有关良贱不婚的全部条文,而且后来又予以重申。如宋仁宗在至和元年(1054)十月壬辰下诏:“士庶家毋得以尝庸顾之人为姻,违者离之。”(113)直到南宋后期,法律依旧如此。其时,“号为君子”的官僚蔡杭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良贱不婚的法律条文,写下了这样的判词:“公举士人娶官妓,岂不为名教罪人,岂不为士友之辱,不可不可大不可!”(124)

至于士庶不婚,在宋代尽管大体打破,但也只是大体而已。如宋神宗即位之初,便在治平四年(1067)七月庚辰,“诏察富民与妃嫔家昏因夤缘得官者”(125)。足见,即使在所谓“良人”内部依然有着官民之别以及其它许多层次不同的等级,他们之间通婚是要受到某些限制的。因此,普通商人往往仍然在说:“士非我匹,若工农,则吾等也”(126);“吾等商贾人家,止可娶农贾之家女”(127),“世本农亩”的农家女子通常依然是“择民家子配焉”(128),“所嫁皆村夫”(129)。

总而言之,宋代婚姻制度仍然具有明显的封建等级性,依旧是公开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制度,只不过大同中有小异,与前代相比,自有其特色。

末了,需要说明,本文仅是小半篇文稿而已。它或许并不解决任何问题,反倒增添了不少新的疑惑。譬如:宋代“婚姻不问阀阅”原因到底何在?“不问阀阅”又问什么?限于篇幅,这些拟再为文另述。

〔附记:徐规教授和陈智超、王曾瑜副研究员先后对本文初稿提出过书面意见,笔者在修改时曾予以参照,特此致谢。〕

注释

①《通志》卷二五《氏族略一》。

②《梦溪笔谈》卷二四《杂志一》。

③《新唐书》卷一七二《杜兼传附杜中立传》。

④《旧五代史》卷九三《李专美传》。

⑤刘?:《隋唐嘉话》卷中。

⑥刘仁表:《句》,见《全唐诗》卷六○七。

⑦《旧唐书》卷九○《李怀远传》。

⑧李肇:《唐国史补》卷上《张说婚山东》。

⑨刘清之:《戒子通》卷五;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一○之二,《安定胡先生瑗》。

⑩《朱子语类》卷八九《礼六》。

(11)龙衮:《江南野史》卷三《宜春土》。

(12)蔡襄:《福州五戒》,见《宋文鉴》卷一○八。

(13)陆游:《放翁家训》。

(14)据《宋史》卷四六三《外戚刘美传》、卷二八八《高若讷传》。

(15)《续通—长统》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戊子条。

(16)欧阳修:《欧阳永叔集.奏议集》卷一《论凌景阳三人不宜与馆职奏状》及《续通鉴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五月己巳条。

(17)《宋史》卷三一七《冯京传》。

(18)苏轼:《东坡集》卷三九《范景仁墓志铭》。

(19)《宋史》卷三七三《洪皓传》。

(20)李幼武:《四朝名臣言行录》下卷八《中书舍人潘公良贵》。

(21)《宋史》卷三七六《潘良贵传》。

(22)李幼武:《道学名臣言行外录》卷九《学士张公绎》及《宋史》卷四二八《程氏门人张绎传》。

(23)《宋史》卷二四三《孝宗成恭夏皇后传》。

(24)《续通鉴长编》卷九○,天禧元年九月己酉条并《宋史》卷二八二《王旦传》。

(25)《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五之二《丞相李文定公迪》。

(26)据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四《冯三元》。

(27)据《琬琰集删存》卷一《吕文穆公蒙正神道碑》、《范文正公集》附录《褒贤集•墓志铭》、《琬琰集删存》卷二《韩忠献公琦行状》、《王荆公年谱考略•杂录》卷一《父子考》以及有关史料。

(28)《新唐书》卷九六《房玄龄传》。

(29)《郑氏规范》。

(30)《袁氏世范》卷一《睦亲•女子可怜宜加爱》。

(31)《续通鉴长编》卷三一,淳化元年九月戊寅条。

(32)《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卷六四《严助传》。

(33)苏轼:《东坡集》卷一一《陈季常所蓄朱陈村嫁娶图》。

(34)陆游:《剑南诗稿》卷五五《题斋壁》。

(35)《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

(36)据《续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九月丙寅条;卷一一五,景?元年十月辛酉条及苏轼《东坡志林》卷二《记盛度诰词》。但《志林》云:“惟演之姑嫁刘乐”,不确。“姑”字显系“妹”字之误刊。当以《长编》卷九九乾兴元年十一月丁卯条所称“惟演以妹妻刘美”为是。

(37)司马光:《司马温公集》卷四《言后宫等级?子(嘉?八年十二月二日上)》。《续通鉴长编》卷二○一将这道?子系于治平元年四月癸未条下。

(38)《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39)《宋史》卷二五二《侯章传》。

(40)《宋史》卷二五一《符彦卿传》。

(41)《新五代史》卷二五《符存审传》。

(42)《宋史》卷二四二《太宗懿德符后传》。

(43)《唐会要》卷三六《氏族》。

(44)《续通鉴长编》卷三○,端拱二年十一月辛丑条。

(45)《宋史》卷四六三《外戚王继勋传》。

(46)《续通鉴长编》卷一○二,天圣二年九月庚子条。

(47)《宋史》卷二六四《沈伦传》。

(48)张载:《经学理窟•宗法》。

(49)苏辙:《龙川别志》卷上。

(50)《五朝名臣言行录》卷六之五《参政韩忠宪公亿》及李幼武:《名臣言行续录》卷六《学士向忠毅公子韶》。

(51)《宋史》卷二四三《理宗谢皇后传》。

(52)《宋史》卷二五五《宋?传》。

(53)《新唐书》卷七七《德宗韦贤妃传》。

(54)《文献通考》卷二五四《帝系考五•后妃》。

(55)《新唐书》卷七七《宣懿韦太后传》。

(56)《续通鉴长编》卷七八,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戊子条。

(57)魏泰:《东轩笔录》卷二及《续通鉴长编》卷一一九,景?三年十一月戊戌条。

(58)邹浩:《谏立后》,见《宋文鉴》卷六一。

(59)据无名氏《南宋相眼》。

(60)叶绍翁:《四朝闻见录》丙集《慈明》。

(61)田汝成:《西湖览志余》卷二。

(62)据柳开《河东集》卷一五《乐安郡侯孙公墓志铭》及《续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闰七月甲寅条;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九月甲寅条。

(63)《宋会要辑稿•后妃》三之一。

(64)苏象先:《丞相魏公谭训》卷一○。

(65)在这段文字中,凡未注出处者,均据《宋史》卷二四二、二四三《后妃传》。

(66)钱世昭:《钱氏私志》卷下。

(67)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杨太后》。

(68)《册府元龟》卷三二七《宰辅部•谏诤门》。

(69)《续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七年四月戊午条。

(70)《新唐书》卷七九《高祖子韩王元嘉传》。

(71)《新唐书》卷八○《太宗子曹王明传》。

(72)《新唐书》卷八○《太宗子郁林王恪传》。

(73)《新唐书》卷八二《玄宗子延王玢传》。

(74)《新唐书》卷七七《宪宗懿安郭皇后传》。

(75)《新唐书》卷七七《武宗王贤妃传》。

(76)《资治通鉴》卷二○三,垂拱元年十一月条。

(77)《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

(78)《续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七年四月戊午条。

(79)欧阳修:《归田录》卷二。

(80)《五朝名臣言行录》卷一○之三《泰山孙先生复》。

(81)在这段文字中,凡未注出处者,均据《宋史》卷二四二、二四三《后妃传》。

(82)《续通鉴长编》卷一一五,景?元年九月辛丑条。

(83)无名氏:《南宋相眼》。

(84)(87)《新唐书》卷一四六《李栖筠传附李吉甫传》。

(85)《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二先生语一•端伯传师说》。

(86)《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88)《新唐书》卷一六六《杜佑传附杜?传》。

(89)《资治通鉴》卷二○二,开耀元年七月条。

(90)陆畅:《云安公主下降奉诏作催妆》,见《全唐诗》卷四七八。

(91)《南史》卷二八《褚裕之传附褚湛之传》。

(92)(97)《宋史》卷二五○《王审琦传附王承衍传》。

(93)《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五七。

(94)《宋史》卷二四九《魏仁浦传》。

(95)《宋史》卷二五八《曹彬传附曹琮传》。

(96)《宋史》卷四六四《外戚张敦礼传》。

(98)《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五○。

(99)《宋史》卷二四八《理宗周、汉国公主传》。

(100)《宋史》卷二五五《王全斌传附王凯传》。

(101)《宋会要辑稿•帝系》八之五四。

(102)《宋季三朝政要》卷三,开庆元年四月条及《宋史》卷二四八《理宗周、汉国公主传》。

(103)(106)朱?:《薄洲可谈》卷一。

(104)《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一三、三、六、一九。

(105)《宋史》卷三四六《彭汝砺传》。

(106)《宋史》卷九《仁宗本纪一》。

(107)《续通鉴长编》卷一○九,天圣八年三月乙亥条。

(108)《续通鉴长编》卷一三七,庆历二年七月庚午条。

(109)《宋史》卷一一五《礼志十八》。

(110)《宋史》卷二四四《燕王德昭传》。

(111)《续通鉴长编》卷二七○,熙宁八年十一月甲申条。

(112)《续通鉴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九月壬子条及曾肇:《彭待制汝砺墓志铭》,见《琬琰集删存》卷二。

(113)据《宋史》卷一一五《礼志十八》及《续通鉴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九月壬子条。

(114)李攸:《宋朝事实》卷八《玉牒》。

(115)《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主与奴娶良人》。

(116)《宋史》卷五《太宗本纪二》。

(117)《萍洲可谈》卷二。

(118)《宋史》卷一一五《礼志十八》。

(119)《续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七年四月戊午条。

(120)《萍洲可谈》卷二。

(121)韩维:《请不泛于诸家为颖王择妃》,见《宋文鉴》卷五二。

(122)《宋刑统》卷一四《户婚律•和娶人妻》。

(123)《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奴娶良人为妻》。

(124)《宋史》卷一二《仁宗本纪四》。

(125)《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士人娶妓》。蔡杭,原作“蔡杭”。据陈智超先生考证,“抗”字系“杭”字之误刊。其说见《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述略》,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

(126)《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纪一》。

(127)欧阳集:《欧阳永叔集》卷六三《湘潭民修药师院佛殿记》。

(128)王明清:《摭青杂记》。

(129)《续通鉴长编》卷一七,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条。

(130)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六《君臣知遇•李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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