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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地方行政中的文书勾追:从“匣”谈起

发布时间:2019-06-03 10:49:36    点击率:

南宋地方行政中的文书勾追:从“匣”谈起

邓小南

对于唐宋时期的地方行政,有关赋役、刑狱制度及其实施,学界已经有不少讨论;也有学者自剖析文书形式入手,“为我们了解上传下达的公文传递以及地方行政提供了鲜活的例证”[1]。本文关注南宋地方官府的文书传递与赋役、刑狱“勾追”方式,拟以文书专递的“匣”作为窥豹之“管”,希望窥得当时地方日常事务治理的措置途径之一斑。

一、    “匣”与其他:重在文书传递背景下的观察

(一)选题缘起

2006年底,我在台湾新竹清华大学客座期间,正逢日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读书会大泽正昭教授等诸位学界同仁到台湾大学访问,介绍研读该书的经验与心得。承蒙陈弱水教授邀约,我也有机会参与分享,受到深刻的启发。

会前,日本同行以一贯的严谨态度,整理出《清明集》判语中的一些疑难点。会议期间,梁庚尧、黄宽重、方震华教授等与会者进行了认真的专场讨论,其中我响应了有关“匣”的问题。在会后刊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官吏门〉译注稿》中,针对“黑匣”一词的解释,今泉牧子女士引述《黄氏日钞》和《州县提纲》中的文字,写下这样一段话:

“黑匣”未详。目前存在“锡匣”“绿匣”等类似的史料,……锡匣,在《人品》[笔者按:指《〈名公书判清明集•人品门〉译注稿》](上)一四的注5中推测是“放入逮捕命令等文书类别的锡制的箱子”。……根据以上情形,“匣”依据其颜色与材质区分其重要程度。

由此,我想到应该写这样一篇文章,在目前认识的基础上,继续稽索相关史实、讨论相关问题,并就教于各位先生。

(二)浅说“匣”[2]:谨密收藏与专递遣发

“匣”,所谓“匮之小者”,是用以装盛器物的容具。其用途、其意义,人们都不会陌生。隋至唐前期,虞世南《北堂书钞》、欧阳询《艺文类聚》、徐坚《初学记》等类书中记载的“匣”,可谓形形色色。就其材质而言,有素木者,亦多玉匣、银匣、铜匣、漆匣、玳瑁匣、琉璃匣;宝贵者,甚至雕金缀翠。就内容物而言,大约盛纳印绶、宝剑、美?、明镜、首饰之属,或是长期保存墨迹手泽等珍惜之物。宋代的文献中,经常提及在郑重仪式上或平日保藏中,以“匣”承奉祭祀典礼祝文、天地祖宗版位、玉牒实录会要、玺印及诸类珍贵器物。此外,匣(“柙”)亦可能与囚笼相关,不仅某些有关蛟龙虎兕的故事传说提及藏纳之“匣”;禁系囚徒的笼具,也会称之为“匣”。用于囚禁生灵的此类匣具,不在本文关注的范围之中。

在有些场合下,“匣”会用来装载要密档案、官方文书。凡属强调“匣”的场合,大多着重于其严紧密闭的性能。《旧唐书》卷八八《陆元方传》说:

(元方)又有书一匣,常自缄封,家人莫有见者。及卒,视之,乃前后敕书。其慎密如此。

《太平广记》卷四九三引述《御史台记》,则是说:“(陆元方)先所奏进状章,缄于函中,子弟未尝见。”记载虽然不尽相同,但无论诏敕或是状章,以函匣仔细封存,都是为了谨密收藏。

北宋太平兴国(976--984)年间,太宗将核计内藏财货的牙钱“匣而置之御

合,以参验帐籍中定数”。南宋类书《群书会元截江网》称之为“牙钱匣藏,参验定数,防渗漏也”[3],点破了皇帝以“匣”装置的用意。神宗在熙宁(1068--1077)时曾与臣僚提及此事,认为此系“帐籍关防之法”[4]。

真宗朝的名臣田锡,方正骨鲠,以直谏见称。仁宗曾经对翰林学士彭乘说:

“田锡好言事。其章疏一漆匣,先帝尝自收之,今尚在。”[5] 章疏被皇帝聚集收置,以漆匣专门储存,无疑是进言者的荣耀;而出自君王口中的这种宣示,显然是着意表达对于纳谏的特别重视。天圣(1023--1032)年间,将登闻鼓检院的匦函改作检匣,“凡言大事、朝政阙失,或诉冤未辨者,悉令投检匣以进”[6],除表示看重外,其寄寓帝王权威及严防漏泄的内在功用都一仍旧贯。

宋代史料中与官方印信、文书相关的“匣”之使用,通常贯彻着“立法防严之意”[7]。中央部门审会公文时,可能“用匣实封”[8],也就是说,除去折角、皂囊等密闭封装方式之外,在需要往复传递时,也会以匣作为 “实封”的容器。南宋孝宗淳熙(1174--1189)末年,据周必大记载,内廷(东宫)与宰执间的文字往来,也是“用匣子封回”[9]。

官方文书传送时以匣作为封装容具,目前所见史料,多在南宋时期。从诸多例证中我们看到,作为文书递送用具的匣,其使用关系着特定的传递方式。首先,是区别于一般传送方式的“专递”。《宋会要辑稿•方域》“急递铺”引《续宋会要》,记载了淳熙年间的刑部侍郎贾选对于需要勘会的狱案文字之传递方式的建议:

(淳熙八年)七月四日,刑部侍郎贾选言:“乞自今刑寺驳勘取会狱案文字,令进奏院置绿匣,排列字号、月日、地里,当官发放,所至铺分实时抽摘单传。承受官司亦令遵依条限,具所会并施行因依,实书到发日时,用元发匣回报。”从之。[10]

这条材料在《宋会要辑稿》的“职官”“方域”等不同门类中凡四度出现。文字有些微不同,但对于所至铺分将承纳文字的绿匣“抽摘单传”的要求,则明确无异,绿匣特别单递的作用显露无遗。?宗开禧元年(1205)正月,以宰相兼任国用使,商讨措置之后,中书门下省进呈了一系列有关国用事项的具体安排,其中说道:

逐时行下外路官司关会账目文字,从本司开拆司封角,打号上簿,并经由都进奏院承领,照上所批,用皮筒黑匣专递遣发。[11]

这里更直接指出,某些重要文字需要入筒匣“专递遣发”。嘉定十年(1217)四月,朝廷下令诸军帅差置摆铺军兵,“专一往来接连传送枢密院发下军期红字黑牌递匣并军中申发紧要文字”[12],以解决机速文件的传递效率问题。上述各类文件的性质、颁出部门、承办机构不同,匣体颜色也不同;所谓“单传”、“专递”,有的由都进奏院承领遣发,有的由枢密院发至摆铺,高下层次及紧要程度各异。但总的来说,都是强调专一传递。

其次,用匣传递的公文,多属急递。上引淳熙八年贾选的建议,是针对急递铺的要求;淳熙十年诏令,更是应对“军期机速事件往来报应,务在疾急”的措施。

地方路分、州郡、县邑、乡村之间递送的官方文字,为避免遗失漏泄,也会用匣专送。《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三○,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二十八日条载:

宰执进呈右宣教郎、守大理正张?奏,乞应州郡常程文字并用木匣实封,令递铺或祗候典转送下县,县复责令承帖人付乡村。

这一建议是否得到全面实施尚难确认,但从目前材料来看,南宋地方的政令传布、文案运转,确实经常以匣封递(讨论详见下文)。

大体上说,宋代政务运行中,各类匣子经常用于放置保存官方文件:或封缄收藏,或存盘备查,或分类收纳,以便集中处理。也往往用于传递文书:或在内廷外廷之间,或在政府部门之间;或沟通中央与地方,或联结监司与州县。在“公移猥甚”的背景下,文件文书因其“匣装”而突出于堆积的案牍之中,容易首先得到关注、处置。而匣体通常也会以涂刷漆色的不同,来标志所出部门乃至高下要重等级。

(三)?、箱、橱、袋及其它

地方官府对于官方文书的存储收纳及传递过程中,功用类似于匣的,还有?、箱、橱与袋等等。

?,即所谓“匣椟之小者”,通常是指多重套装的容器,例如小型的妆具等;盛装书启信函也会用?。《朱子语类》卷三九“先进于礼乐章”中,有朱熹对弟子们批评官场奢华风习的一段话,说是:

如今日事都恁地侈靡。某在南康时,通上位书启,只把纸封,后来做书?,如今尽用紫罗背,?内用真红。事事都如此,如何合杀?

?子有时会加以装饰雕琢,里层可能有内衬铺垫,显得讲究,衬托出对于内容物的重视;由于体积较小,亦易于递送。一些重要的文字材料,往往选择以?子传递。像南宋严州淳安的课社,每月考校所用试卷,是用?子发送[13]。吴泳所作《嘉绍本议》,缮写之后,也是将三册纳入一?,奉表进呈[14]。

在文书分纳、事类归一的意义上,箱、橱(厨)都与匣有类似的功用,唯体积较大,容量略多,内部或可分格存储。北宋后期长期担任县邑长官的李元弼,熟稔于地方行政事务,在《作邑自箴》一书中,他详悉介绍了各类行政经验。其中提及,县事繁杂处,词状文案应予分类置放在标记不同的箱内,以便分别处理,避免积滞:

县事多处,词状限辰时前,着到限巳时前,缴跋、再限之类限午时前。仍置四大箱,箱额钉牌子,曰“词状”,曰“着到”,曰“缴跋”,曰“再限、过时”收之。如此则无积下公事。紧切者不在此限。[15]

每天早晨,“诸案簿书于两廊各于箱内排备”[16],不同案司的佐官依次逐一处理,签押备案。每日经手处理的事件,逐项填入“公事单子”,“逐日晚揭下,连粘押缝,以青夹?袋子封收入宅”。十天半月则“家中以柜封锁,事未了者,检举行遣”[17]。他所说到的箱、袋、柜,都是便于密封且适宜暂时或长久分类存储文件档案的容具。

南宋中期,朱熹曾向学生介绍自己应对繁剧文案的治事经验,他说:

某在漳州,丰宪送下状如雨。初亦为随手断几件,后觉多了,恐被他压倒了,于是措置几只厨子在厅上,分了头项。送下讼来,即与上簿。合索案底,自入一厨;人案已足底,自入一厨。一日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只于厅两边设?位,令逐项叙来历。未后拟判。[18]

这里所说的“厨”(橱,厨子),其功用不仅在于保存,更在于分门别类。橱子既然头项分明,装储的内容也就经过了初步分类,立项整理,从而为“集诸同官,各分几件去定夺”提供了可行的基础。

除去李元弼提到收装文件的“青夹?袋子”之外,宋代的地方官员笔下经常提到“紫袋”。淳熙(1174—1189)年间,任职浙东提举的朱熹,得知绍兴府界内累有飞蝗入境,于是亲自前往视察,一面组织打扑,一面向尚书省汇报。为反映情况的严重紧急,他在呈递申省状的同时,将大小两色蝗虫“各用紫袋盛贮”,随状上报[19]。曾在吴猎幕府的黄干,回顾吴猎在荆南的治事方式,说:

吴之在荆南也,外而幕府十余人,内则士友十余人,宾客之往来者不绝于宾谒。每旦出见客,投献利害者以大紫袋负之以归……即送之书院,书院之士友参考之;幕府之议论,士友亦得与闻。饭后凡遇晚,士友及幕府各以所见来告,上下其议论而求其当,然后从而行之。[20]

这里的“大紫袋”,用来负载宾客投献的利害文字,也是表示专用且重视之意。

紫袋更多地用于装储传递文案簿历,类似于匣,作为专递的容器。胡太初在其《昼帘绪论•事上篇》中,强调了诸县与路、州沟通的重要性,指出“情苟不通,事无可集”;他因而建议:

仍乞给紫袋历二道,络绎往来,彼此咸慎(?)书之,庶几事情无有不达,而文移之督促可省也。[21]

他所说的“历”,应该是指放置在紫袋之中的簿历。需要上下沟通的主要事目等,俱书于历,简明扼要,省去逐事文移之烦。簿历上报下达来去循环,而紫袋则便于往返发送。南宋末年,文天祥在谈及州县关系时,也曾说,“县之于郡,往往势分隔绝,若专靠公文行移,必有辗转迟滞之患”,他提出的对应之策是:

每县各给以数紫袋,置循环历其中,使诸宰有所申明,只于历中络绎禀请,从书表司径达。君侯随手应答,如回朋友书信,使为宰者得依时禀承,其中便减吏奸八九分。且闾里细微得常达于黄堂之前,物来事至无不曲当,是则布宣德意之一大捷法也。[22]

看来,以紫袋和循环历传递信息的做法,与平常行用的公文行移方式不同,避免文书经过吏手、逐级迂回辗转,而得以相对便捷直达,内容也可能比较实在亲切。

在不同路分之间,也有紫袋及循环历的往还。为防止漏泄,保证传递效率与安全,可能“以紫袋从邮置往来”[23]。紫袋不仅传递于县宰郡守及诸路之间,也用于基层。黄震曾经说到吉州的做法,是“县给里正紫袋,使往来”[24]。

以囊袋封装文书的做法,由来已久。戴埴《鼠璞》卷下《封章》条说:

俗谓章奏为?封,本于汉。凡章奏皆启封,至言密事不敢宣泄,则用皂?重封以进,若州县之紫袋。

紫袋大约像“青夹?袋子”一样,应该是有夹层的。其益处在于得以“重封”,其中装载着往复递送于路分州县到乡里的公务文书,便于地方层级间的直接沟通,且使得相关公事“吏不得高下其手”[25]。

二、困境与应对:南宋地方事务的运行及督催

郡县行政长官的职责,通常被宣布为“兴行教化”。朱熹知漳州时,特别强调说,“郡守以承流宣化为职,不以簿书财计狱讼为事”[26]。而事实上,所有担任地方官员者都心知肚明,其不容忽视的职事要务,正在于期会簿书、断狱听讼。这些触摸可及的绩效,是支撑帝国日常运行与稳定的基础,也是职事评鉴的硬性指标。存世的南宋文集中,保留着许多任职地方者进呈的章奏、申状,颁布的晓谕榜文,上下左右沟通的书启,友朋之间往来的信札,这些材料使我们感受到地方官员所承负的沉重压力,观察到他们摆脱困境的挣扎。

(一)行移与报应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路分乃至州县,政令颁行和诸多事项的推动催促,通常都是通过文书行移。收到文移的被督促方,应该尽速予以回报,亦即“报应”。所谓“簿书纷纠,行移报应”[27],说的正是这类情形。

广义上讲,宋代的官方行移文书,都可以称之为“公移”。公移类型很多,仅收录在《晦庵集》中的朱熹知南康军和任浙东提举期间之“公移”,即分为上行、平行、下行等类别。其中的“行下”文书,有针对州县事务者,有直达乡里基层组织者,亦有面向民庶百姓者;其类型则有榜文、牒文、晓谕(晓示、劝谕)、约束、事目、示俗、揭示、移文、施行、戒约、禁戢等等[28]。这些文书,有经人吏递送者,也有出榜通衢或张贴书写于粉壁者。楼钥也曾说到,地方官员布告命令时,可能“以公移镂版,遍满山谷”[29]。

文书行移之往还繁复,传递速率之淹速不一,是行政体系运转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朝廷与地方的关系而言,如华岳所说,是“省部倦于行移,而州县视为常度”[30]。从州县关系的角度来看,如南宋后期任职于南剑州的徐元杰所说,“州之于县脉络相关”[31];而州郡向属县催督,也是倚靠文书行移。从正?长官到僚属、胥吏,往往是

日晡斋合响铃绦,鞅掌文书尚坐曹;

吏困行移愁脱腕,侯勤剖决快挥毫。[32]

日复一日陷溺于文书行移事务之中。

一些地方官员,对于财计等政务不了解,处理繁剧不擅长,只会“据案牍行

移”[33]。有些官方行移公文,甚至纯粹是为敷衍职事。北宋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时任泾原路经略使的章?,在其章奏中曾经气愤地说:

?西目今处处无不阙乏粮草,转运司计亦无所出,惟是行移公文,指空画空,郡县差衙前往指定处般运,多是空回……[34]

除去此类匪夷所思的“指空画空”之外,其他形式的以公文行移维持表面“运行”,实际制度“空转”的状况亦不罕见。在亟须措置的关键时刻,这种“行移札牒为文具以塞白而已”[35]的现象尤为突出。南宋初年,战火过后的荆湖地区残缺破败,李纲以湖广宣抚使兼知潭州,他曾经痛陈,鼎澧岳鄂等州百废待兴,而

本路监司往往惮于?按逐州,只在远处行移,致一路事无人协力与州县料理。[36]

与财计匮乏相应而来的紧迫征调,从中央到地方层层下压。淳熙七年(1180)冬,周必大在写给知秀州赵善仁的书信中批评说:“徽婺旱?如此,漕司与省札日夜行移催督。”[37]朝省户部及地方财政使职无视现实、不恤民情的这种状况,正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嘉定(1208—1224)末年,袁甫知婺州,为累年积欠动?万计的起发上供绢事,头痛不已。一方面只得“督促诸邑,昼夜不停,追逮榜笞,纷然四出”;另一方面也明知“县果何策乎?惟有重虐吾民耳”。面对这种“上下壅塞无由疏通”的情形,他在章奏中说:

臣每执笔行移,甚有惭色。[38]

表达了自己的深切不安。为支应公事,明知穷竭民力亦难应付,也不得不依例发文。南宋后期,以练达世务著称的王迈,因下发诸县催科行移,不由得感慨万端,向郡衙同侪叹道:

共乘别驾犯炎云,入手文书费解纷。

搜见底?供北?,作无面饼饱南军。[39]

从钱谷催科到刑狱鞫讯,当时的一应公务,“事无大小,多始于县”。正如陈宓所说:“系民之休戚,莫如县令。事繁而力不给,又县令之通患也。”[40]上下应对,筹措艰难。这种状况并非南宋所特有,北宋元丰(1078—1085)年间,黄庭坚知吉州太和县,即曾抱怨说:

公移猥甚丛生笋,讼牒纷如蜜分窠。

少得曲肱成梦蝶,不堪衙吏报鸣鼍。[41]

县司向乡里民众催税,也靠行移督逼。南宋绍兴(1131—1161)初年,居于福建家乡的杨时,在写给好友胡安国的信中,提及漕司州县催纳税租,批评朝廷赦书与令文的矛盾,继而说:

某衰朽杜门,不欲闻外事,因催税者及门,见邑中行移如此,恐远方利病,公所欲知,故辄及之。[42]

绍熙(1190—1194)年间,杨简曾经说,当时的里正往往要应付“公移方急”的局面,“出入阡陌,奔走应办,忧劳苦辛”[43]。

文书行移,多涉及具体事项,通常是行政督催的主要手段。地方事务运转中,“置簿立期”、诸事立限十分关键[44]。行移速率的高低,行移对象的书面报应与现实施行,成为制度周流运转的关键因素。来自条块上司的千头万绪,统通汇聚为属下部门的压力。自文书角度来看,下级官属报应不及时,成为普遍的现象;怠惰枝梧的窒碍,亦比比皆是:“视监司行移漫为文具”[45],“行移催督亦无回报”[46],甚至“官司递筒积而不拆”[47]。在这种情形之下,新的行移方式在监司州郡等地方层级滚动出台,各类督催手段交互并用。

(二)“趣时便事”[48]的努力

南宋时,信牌、循环历、匣、?、紫袋,诸如此类,都是作为新的地方行移方式和督催手段而受到重视的。一些自军机、驿递等部门借用的经验,一些本属“一时措置,务以便事”[49]的做法,逐渐被吸收凝固,形成为地方政务中的规矩。

宋代的官箴书《州县提纲》卷二《立限量缓急》条下,说到地方行政催办事务时常用的“信牌”:

信牌之类不可常出,常出则人玩。惟上司绿匣追会及大辟强盗时出而用之。违者必惩,故人不敢慢,缓急可以办事。

所谓“信牌”(或曰“传信牌”),通常是与特定文字同时发出,作为要切文件之凭信,也是传送等级的标志。这种强调,首先来自军机事务。北宋真宗咸平(998—1003)年间,即曾以信牌用于军中传令:

命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枘,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墨,其上施纸札。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署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署而复命焉。[50]

仁宗康定(1040—1041)时,传信牌之制一度被重申:

传信牌,中为槽,藏笔墨纸。每临阵传命,主将书以报兵官,兵官复书事宜而还。[51]

不难看出,这一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命令的传递,在于军机事务的“报”与“复”。宋代通常所见信牌,并不附带纸笔,而仅仅作为命令的凭信。朝廷(御前、尚书省、枢密院)降付诸处的要切命令、军期文字,依其紧急程度及传递速率要求,有不同漆色、文字的信牌,标志不同的等第[52]。信牌与官方文字并行,装纳二者的牌匣、牌筒,外观明显,辨识方便,按照要求应先次发遣,“摘出单递,依限走转”[53]。牌筒递到处有专人记录,“以片纸揭于牌筒,书写某月某时某刻入界”[54]。例如,对于黑漆红字的“枢密院军期急速文字牌”,“通判常切点检,遇牌子经过,即具出界入界日时文状,先次申枢密院”[55]。

至少自北宋后期始,地方官府在公务督办中表示事情要重时,亦会用到信牌。到元代,信牌广泛用于赋税督催等事务,“用信牌催办一切公事”,成为各地普遍的情形[56]。用以取代悍吏隳突的信牌,通常被认为是地方官员的“善政”:

均赋役而富室不得容其奸,严信牌而走卒不得肆其毒。[57]

公?仕所至,必以均赋役为先。催科追逮,一用信牌。度其缓急而严为程限,民亦不敢违。村落之间不识有悍吏之叫嚣隳突也。[58]

与信牌同时并用的,还有“匣”。匣在地方公务中的主要用途,是承载路分州郡政令及报应消息,用于上下信息流转专递。路分提刑司内掌管政令颁出、公文移递事务的曹案即被称作“匣司”[59]。南宋理宗时,提刑江东的蔡杭(久轩)曾经说:

匣司最是本司命令所出之地。[60]

此处所说的“命令”,亦即所谓“公移”,或勾追犯人,或催科赋役,通常针对性颇强。公移入匣,则是以容纳器具来显示其要切专门的意义。

《州县提纲》中,有“绿匣追会”(按,“追会”指追查会证)的说法。朱熹知南康军时,在约束铺兵的公移中也曾说:

本军盖缘旱伤,遂置历及黄旗、绿匣,急速前去两县,追会旱伤事件。[61]

黄旗为号令标帜,绿匣则是文移专递的器具。这些都是急速事务的标识,规定有实时日限,需要着实批凿于文历之上;对于追查的结果,也须依限回报。朱熹知潭州时,仍然强调,所有“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都要“责铺兵依限走传”[62]。这些无疑是地方行政效率的基本保证。

不同层级的地方官员,在相互沟通时,也常将函件入匣,以便直捷。?宗朝曾知南康军的陈宓,在写给提刑章良肱(?)的文札中就曾说:

共(恭)领绿匣所?亲翰,……

亟此申闻,仍入绿匣,冀速彻听。[63]

袁桷在叙述其父袁洪事迹时,说到他在两浙转运司干办公事期间,因与转运使胡太初不合,遂请告归里。胡某“亟怒,以绿匣檄还司署,曰:‘不即来,当议劾!’”[64]长官与属官之间的往来信札、文檄,多涉公务而非纯粹私交。此类文书入匣,自上而下,便于专递直达,且证明其急迫要重;自下而上,则意图在于速彻闻听。

度宗咸淳九年(1273)三月,刚到江西提刑任上的黄震,在其约束榜文中,说到“专人”(按指地方官府派出催督专项事务的人吏)骚扰民间之害,他解释说:

大凡监司州郡非不知专人之害,良由散帖不应,故入牌筒[65];牌筒不应,故入匣子;黑匣不应,绿匣又不应,方怒而遣专人。不知其不应者,正由缴纳有重费,罪本不在下也。

黄震继而说到他兼权该路提举时的经验:

当职顷兼仓司,尽抽回专人,具札恳谕一路同官,请各自置往回?子四个;州则通判总一州之回报,县则知县总一县之回报。循环附递,当厅而拆,当厅而还,缴费尽免。[66]

从黄震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监司州郡督催事任时,“散帖—牌筒--匣子(黑匣,绿匣)—专人”依次发遣的过程。下级官司面对上司移文,往往无所响应。催办方式逐步升级、层层加码的背后,透露出上级官司对于“匣帖违限”[67]的焦躁与无奈。黄震以宽解的态度表示,由于缴纳响应需要费用,因此“不应”的责任,并不在于基层。

据黄震介绍,他兼任江西提举时,曾经吩咐诸州主管官及五十六位知县各自制造往回?四个,?面刻“某州某县递文字?”,侧面题“某月某日发,某月某日到”。主管官负责在州诸厅申状入?,知县负责一县诸厅申状入?。黄震说,

当职每日坐厅,?到,当面投下,实时当面遣报,以期彼此相安无事。

他并且表示,“本司将于报应之迟速占人才焉”[68]。这一经验中推广的所谓“往回?子”,如前所述,就是规格较小的匣。?子与匣子,都是上下移文的容器,在层级间往复,司属间循环。这其实不过是以“新招”来振举“旧政”,以图激励事任承办机构主管负责,及时报应。

早在理宗景定(1260—1264)年间,在提领镇江转般仓分司任内的黄震,就曾向本路提刑赵与?提出类似建议:

某检照近准使台发下文字,动?旬日方到。缘是散递铺兵类聚方传,以致停滞。今欲权造循环匣两只,责令递兵专一传报转般仓分司常行文字,庶可报应及时。[69]

黄震这种办法,实际上是自理宗时曾任浙西提刑的孙子秀处学来:

(子秀)再为提点刑狱,思之愈精,则又创循环总匣:属各州主管官,凡州之管内诸司报应皆并入匣,一日一遣以来;本司之公移,则又总实于匣以往。每晡时坐衙,八郡之递兵旗铃杂沓,各以总匣至,而事无小大纤悉具是,并?抱者亦免矣。公之在浙西称明监司,此最为要法。[70]

创置总匣以周转循环,公移、报应文字皆入其中,载体简便,数据集中,发遣容易,亦便于稽核。

咸淳(1265—1274)后期,文天祥任湖南提刑,他意识到,在通报地方紧迫事务的文书中,

公移失几密,私椟近文貌,求其脉络贯穿、报应迅速,莫若循环历为便。[71]

像紫袋、信牌、匣之类,都是用来装载循环历、格眼[72]公事、追办文牒等急迫事务、要切文书,而且通常是用来取代容易骚扰民间的“专人”的。原则上讲,“非刑狱追会之事,筒匣又不可轻遣”[73]。黄震提领镇江转般仓分司时,曾经提醒上司说:

每见前政文移到仓殆无虚日,每一牌匣差人赍抱,费从何来?……应干文移,无轻遣专人赍匣。[74]

但在南宋后期,地方萧索凋敝,催科急如星火,咸淳年间知嵊县的陈着曾经说,为了应付使府督责,

端公专卒,银牌紫袋,散星而下,空一县之吏追去,犹以为未足。[75]

事实上是“牌匣专人纷然四出”,布满州县[76],诸般催征手段并用兼行。

(三)“匣追”:南宋的专案勾追

所谓“勾追”,在宋代主要出现于两类情形:一是指地方赋税事务的追讨执行[77],一是指涉及刑狱事件的追捕[78]。

与前者相关,对于历年账目的磨勘核对、钩稽考索,会称为“勾追照验”;税务过期催征,即是“勾追催税”,通常要靠强制推行。地方上各类“勾追取勘诸般官司绾系不了事件”[79],历来是令官员们头疼之事。地方财赋及商税等项事务中,压榨催逼实为常态,历来有许多“无名收税,非理勾追”[80];能够做到“百姓纳税不勾追”[81]者,颇为鲜见。北宋末年,李元弼在其《作邑自箴》中,谆谆提醒知县事的地方官员们,针对不同事项应该及时出榜,告谕民庶。其中,有涉及“夏秋税起催”的榜文,要求“勾耆长当厅丁?指挥,给付此?”。榜文充满了晓谕利害的告诫之语,劝诱百姓们说:“税物终须要纳,若候官中勾追,已是过时,猝难办集,转见费力。”[82]

在刑狱案件方面,传唤证对、督拿拘捕相关人等到案,都称为“勾追”。朱熹在弹劾唐仲友的奏状中,指责他藏匿伪造官会者蒋辉,并说:“臣昨令本州岛通判勾追,乃就州治后门捉到蒋辉。”[83]各类狱案中,勾追干证的情形十分普遍[84]。有些地方官司操办的项目,也会特令勾追。

总体上讲,勾追受到一定的权限制约。尤其是牵涉职能部门及官僚身份者,根据苏辙的说法,会有“申勾”(申禀上司,获得允准方能勾追)、“直勾”(直行勾追)等区别[85]。而在地方官府面对基层民庶之际,往往有反复无尽的勾追,造成的骚扰枝蔓、禁系淹延,在当时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弊端。

从现有材料中看,南宋中后期的地方勾追事务,时而称作“入匣追索”、“入匣催追”或“匣追”。这使我们注意到,当时常用的勾追催办方式,是以追讨文移入于“匣”中,发遣督办。所谓“匣”,正予人以专事(专案)专办的印象。

南宋中期虞俦所做《触事》诗,让我们看到“匣”与赋税催科的关系,看到匣追公事对于地方的纷扰:

绿匣何烦至,黄衣尚有云。催科宁是拙,稼穑亦良勤。

当念沟中瘠,难专柱后文。谁令公喜怒,雁鹜政纷纷。 [86]

刑狱专案的文档,会存入专匣;勾追案犯证佐的帖文,也置于匣内遣送。《名

公书判清明集》中,多处提及“入匣”、“匣帖”、“匣追”等,例如:

断讫,并入匣,帖通城县追黄汉龙赴司,拆案勘断。[87]

匣帖弋阳,追上方千七勘问。[88]

所是匣追侄其毅等,乞行免追。[89]

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当时通行的断案勾追方式。

下层向上司申缴报应牌匣,皆需费用。刘克庄在弹劾信州守臣虞曾的文字中说,他曾了解过弋阳贵溪二县的“办缴牌匣事例钱”:

会其簿?,见得贵溪自今年正至九(月),计支过申缴牌匣官会八万二千九十贯;弋阳自今年四月至七月,共支过申缴牌匣并本州岛吏卒事例钱七万六千六百六十三贯。皆在解发经常之外,并是以催到二税,那移供应。盖赂一专人则千缗,缴一银牌则三百二十千,青袋则二百一十千,紫袋则一百五十千,朱匣则二百五十千,又有铜限、历限,色目不一,皆有定价。来如风雨,一刻不可违,一文不可欠。[90]

牌匣之费,本来就是基层部门的沉重负担;加以上级主管官员动辄发遣牌匣,甚至借机盘剥,使得“牌匣之费多于经常(费用)”。黄震也曾说,“本司牌匣之费,闻近百千;分司牌匣之费,过八百千”[91]。也正因为如此,“近年诸司事无大小皆是遣匣,一日之间骈至者以十数” [92],使基层不堪应对。附着于沟通手段之上的不菲费用,成为日常沟通过程中的突出障碍。

(四)诸匣色目:未了问题

地方事务中常用的匣,就材质而言,有木质,有锡材。前引《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判知州府军监》,载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张?奏,“乞应州郡常程文字并用木匣实封”,转送下县乃至乡村[93]。而从《清明集》中南宋后期的数据来看,地方官司运转的匣,似乎常见锡制。像理宗朝曾任江东提刑的蔡杭所判数案,皆明确称为“锡匣”。例如,该书卷一《追请具析巡检》条,“入锡匣,牒州追请赵忠翊赴司具析,限一日”[94]的说法;卷二《贪酷》条“入锡匣,限两日申”[95]及同卷《对移县丞》条“追请县丞赴司,限一日,锡匣”[96]的指令;又如卷十一《违法害民》条说“本司锡匣累行追逮”[97],《慢令》条称“以锡匣,限一日追至”[98],《受赃》条“本司入锡匣追赴台治”[99],云云。以锡制匣,应该是取其易塑型、易涂漆、耐用而易保存的特质。

匣具表面漆有不同颜色,常见的有黑匣、绿匣、朱匣等。设置匣具既然是为标志其特殊性及所载文牍的专送意义,颜色必定相对醒目。不同的色别,寓有不同颁发司署或不同急迫等第的含义。同色的匣具,也可能有不同类别。像黑匣,有自尚书省发出者,也有路分官司掌握者。

?宗嘉泰(1201—1204)开禧(1205—1207)之际,朝廷设国用司,以宰相兼领。如前所述,该司行下诸路官司的“关会账目文字”,是“用皮筒黑匣专递遣发”的[100]。曹彦约在谈到开禧年间的边事时,曾经议及当时朝廷对于地方建议的重视:

上而宣司招司之所施行,次而安抚制置节制之所禀请,下至于一郡一将有所献议,莫不报以庚牌,传以?匣。[101]

嘉定(1208—1224)末年,知南康军陈宓引病请辞漳州任:

某于十月三日祗领省札,当于次日再请,申缴回黑匣去讫。[102]

这些“黑匣”,都应该是指用于朝廷与地方官员之间直接沟通音频的专递器具。

《名公书判清明集》说到的“黑匣”,则属于另外的类别。该书卷一《官吏门》“呈知县脚色”条,提刑蔡杭申斥说:

七月二十七日行下状词,今已半年,更无回申,可见县道废弛。呈知县脚色,先入黑匣,追承吏,一日。[103]

同书卷二《官吏门》“赃污”条,蔡杭斥责一黄姓权主簿者,说“何物小子,赃污狼藉”,令“入黑匣,牒郑通判”。[104]这里所说“黑匣”,装贮的是路分官司(提刑司)立案追查的内容。前引黄震江西提刑司交割到任日《镂榜约束》所说“大凡监司州郡非不知专人之害,良由散帖不应,故入牌筒;牌筒不应,故入匣子;黑匣不应,绿匣又不应,方怒而遣专人”[105],其中的黑匣、绿匣,都是指路分、州郡勾追基层事务时,遣送移文的器具。

南宋地方事务中常用的黑匣、绿匣、朱匣,不同色彩应是寓有司属背景和递送等级的区分。但其具体确切的含义,尚待进一步追索厘清。

三、余语

北宋仁宗年间,翰林学士刘敞曾经分析宋制与唐制的不同,称:“本朝随事建官,取便事而已。”[106]以事任为关注中心,制度设计乃至运转皆以“便事”为首要目标,确实是宋代设官分职的基本思路。这种路数,这种方式,同样贯穿在宋代地方政治的方方面面。

面对繁复冗杂的诸多事务,从宋廷到地方的应对办法,大体上是如苏颂所说,“欲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107]。就地方而言,“狱讼、账目遣发甚繁”[108]。日常有“公事单子”,沟通需上下文字,行政事务靠公移,劝导民庶有榜谕。而赋税催征、词讼勘验、盗贼拘捕,推动施行常凭文移勾追。这些事务被视为地方纲纪所在,靠强制施行,有催督日限。而“匣”正是文书移递、项目催办的标志性工具。

以文书事务中的“匣”作为具体而微的切入点,藉以观察南宋地方政务的运行情形,看到的并非上下和谐其乐融融的社会场景。相反地,我们观察到日常公务“文移太繁”[109],加以出自地方官府的“非泛行移”,使得“牌匣络绎,专卒旁午,驱迫州县,骚动闾里,虽鸡犬亦不得其宁”[110];我们注意到当时地方政治的窘困,看到地方官员(其中尚以国计民生为念者)在体制中的挣扎与努力,也感觉到底层民众在勾追逼迫下的无告无奈。

制度作为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其创行总是出于人事,迫于压力。集权体制下的地方行政制度,显然服务于政权的需求,是特定利益的体现;其制度创设主旨,往往惟上是从;现实中的周折或碰壁,则可能导致整体目标下的方式调整。与此同时,我们也观察到,宋代地方政务文书的传递往复与钱谷刑狱事务的勾追方式之不断层迭出新,是出于应对行政压力的需要,也是经历着艰难漫长而无止境的“建设”过程。一方面,制度是“做法”的陆续固化与凝结,其实施方式不断分化不断丰富,前修未密,后出转精;其运行,并非简单的“生老病死”单线循环递进过程。新的方式与准则,往往是在原有基础上产生,在既有规则上加码,是因缘旧制予以增损[111];新做法可能取代原方式,也可能与其并用兼行。而另一方面,制度的有效性本基于其合理恰当的立意及切实严肃的施行,如若常规运行滞缓失效,仅凭层迭加码花样翻新,“边际效应”势必递减,实难以解决根本性问题。

本文原载《张广达先生80寿诞论文集》,台湾:新文丰出版社,2010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撰写过程中,在资料搜集与补充查核方面,得到日本早稻田大学小林隆道博士、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博士后张?仪以及北京大学博士生秦克宏许多帮助,谨致谢忱。

[1] 吴丽娱《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机构行用的状》,载《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2期,98页。

[2] 对于古代器物的研究,是既古老又新鲜的学术门类。本文的讨论视角,不涉及器物形态及设计过程、生产组织与方式等,亦不涉及器物本身寓含的文化传统,与器物研究通常关注的重点不同。

[3] (宋)佚名《群书会元截江网》卷一?,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 佚名《宋史全文》卷一一,熙宁二年春正月丁亥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 (宋)王应麟《玉海》卷九?《器用》“田锡章疏匣”,南京:江苏古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

[6]  旧题曾巩《隆平集》卷一《官司》,赵铁寒主编《宋史资料萃编》第一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

[7] (宋)赵升着,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三“牌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7年,76页。

[8]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八,北京:中华书局本影印本,1957年。

[9] (宋)周必大《文忠集》卷一七二《思陵录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二九。

[11]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二五。

[12]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三九。

[13] (宋)方逢辰《蛟峰先生文集》卷一《与庙堂书》,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

[14] (宋)吴泳《鹤林集》卷二二《缴进嘉绍本议状》,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处事》,四部丛刊续编本。

[16] 《作邑自箴》卷五《规矩》。

[17] 《作邑自箴》卷四《处事》。

[18] (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一○六,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4年,2647-2648页。

[19]  (宋)朱熹着,严佐之、刘永翔点校《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以下简称《晦庵集》)卷二一《发蝗虫赴尚书省状(七月)》,《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948页。

[20] (宋)黄干《勉斋集》卷一一《与金陵制使李梦闻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胡太初《昼帘绪论》,百川学海本。按:“慎”字原文作“御名”。

[22](宋)文天祥《文山集》卷五《与吉州缪知府元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文山集》卷一二《提刑节制司与安抚司平寇循环历》。

[24](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九六《知吉州兼江西提举大监麋公行状》,台北:大化书局出版社影印本,1984年。

[25]《黄氏日抄》卷九六《知吉州兼江西提举大监麋公行状》。

[26]《朱子语类》卷一?六《外任•漳州》,2645页。

[2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三八六,元佑元年八月己酉条,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9406页。

[28]《晦庵集》卷九九、一??《公移》,4579-4642页。《晦庵先生朱文公别集》(以下简称《晦庵别集》)卷九、一?《公移》,《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4998-5059页。

[29] (宋)楼钥《攻?集》卷九?《侍御史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致仕王公行状》,丛书集成初编本。

[30] (宋)华岳着,马君骅点校《翠微南征北征录合集》卷一二《治安药石》“足兵便民之策四•劝募”,合肥:黄山书社出版社,1993年,258页。

[31] (宋)徐元杰《??集》卷九《与南剑五县免上州公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2] (宋)王迈《?轩集》卷一六《呈竹轩张史君》之二,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三,绍兴三十一年十月癸亥条,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4]《长编》卷五一八,元符二年十一月辛未条,12320页。

[35] (宋)李纲《梁溪集》卷一一七《与秦相公第四书别幅(五月二十二日剑南州)》,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6]《梁溪集》卷七三《乞差杨晟?充湖北路提刑奏状》附“小贴子”。

[37] 《文忠集》卷一九三《赵秀州善仁》。

[38] (宋)袁甫《蒙斋集》卷二《知徽州奏便民五事状》,丛书集成初编本。

[39]《?轩集》卷一五《因发诸县催科行移口占呈东?》。

[40](宋)陈宓《复斋先生龙图陈公文集》(以下简称《龙图陈公文集》)卷六《安溪代人拟上殿札》,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3册。

[41] (宋)黄庭坚《山谷外集诗注》卷十《寄袁守廖献卿》,丛书集成初编本。

[42](宋)杨时《龟山先生集》卷二十书五《答胡康侯》(十七),宋集珍本丛刊,第29册。

[43](宋)杨简《慈湖先生遗书》卷四《祭孙元礼尊人文》,丛书集成续编据民国四明丛书影印本,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

[44] 《蒙斋集》卷一一《无倦序(示江东幕属)》;又,《昼帘绪论•期限篇》第一三,称县邑事务“其要莫先于立限之坚”,丛书集成初编本。

[45] (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二《奏乞将知太平州当涂县谢汤中罢斥主簿王长民镌降状》,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6] (宋)叶梦得《石林奏议》卷六《奏年计钱粮札子》,续修四库全书本。

[47] (宋)周麟之《海陵集》卷四《论华泉司弊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8] (宋)吕惠卿《县法序》,见《皇朝文鉴》卷九?,四部丛刊初编本。

[49] (宋)晁补之《鸡肋集》卷二九《庆州新修帅府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50] 《长编》卷五五,咸平六年十月戊寅条,1215页。

[51] (宋)陈均编,许文藻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一一,康定元年十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239页。

[52] 例如金字牌、黑漆白粉牌、雌黄青字牌及黑漆红字牌等。参见曹家齐《宋代文书传递制度述论》(邓小南主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51—353页)。需要说明的是,新的信牌类型的出现,往往是伴随整饬混乱稽滞的旧有传递制度而来。用于号令查验及督催传递的黄旗等,也有此类作用。

[53]《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三四。

[54]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二六。

[55]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三四。

[56]  参见《元典章》卷一三《吏部(七)•公规•公事》,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元)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一《中堂事记(中)》,四部丛刊初编本。

[57] (宋)胡炳文《云峰集》卷三《送知州范朝列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8] (宋)黄?《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七《续稿》二四,四部丛刊初编本。

[59]  参见陈元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人伦》门“俾之无事”目下“匣追”条注释,台湾宋元官箴研读会报告书,1998年,53页。

[60] (宋)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一一《人品门》“受赃”,中华书局标点本,1987年,421页。

[61] 《晦庵别集》卷九《公移》“约束铺兵”,5011页。

[62] 《晦庵集》卷一??《约束榜》,4632页。

[63] 《龙图陈公文集》卷一二《与章都大提刑札》。

[64] (宋)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三《先大夫行述》,四部丛刊初编本。

[65] 按,牌筒,四库本原作“牌个”,今据上海图书馆藏元后至元刻本改。

[66]《黄氏日抄》卷七九《(江西提刑司)交割到任日镂榜约束》。

[67]《黄氏日抄》卷七九《(江西提举司)免专人匣子公文》。

[68]《黄氏日抄》卷七九《(江西提举司)免专人匣子公文》。

[69]《黄氏日抄》卷七二《申明•申提刑司乞造循环匣状》。

[70] 《黄氏日抄》卷九六《安抚显谟少卿孙公行状》,(元)脱脱《宋史》卷四二四《孙子秀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12665页。

[71]《文山集》卷一二《提刑节制司与安抚司平寇循环历》。

[72] 所谓“格眼”,指按照标准规格填报的簿历、状纸等。

[73] 《黄氏日抄》卷七二《申明•申提刑司乞造循环匣状》。

[74]《黄氏日抄》卷七二《申明•申提刑司乞免专人并豁耗状》。

[75] (宋)陈着《本堂集》卷七?《嵊县催科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6] 《黄氏日抄》卷七七《申明•申免茶盐分司状》,卷七九《公移•(江西提刑司)交割到任日镂榜约束》。

[77] 有关宋代的赋税催征,可参看日本学者草野靖《宋代以后における田税催征法の变迁》,日本福冈大学《人文论丛》32-2,2000年,1-45页。

[78]有关宋代的县级狱讼,可参看刘馨?《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北:五南出版公司,2005年。

[79] 《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五《选举门•荐举式》。

[80] (宋)蔡襄着,陈庆元等点校《蔡襄全集》卷一五《乞商税院不用赃吏》,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389页。

[81] (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四二《知县事•十奇》,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2]《作邑自箴》卷八《夏秋税起催先出此?》。

[83]《晦庵集》卷一九《按唐仲友第四状》,852页。

[84] 参见刘馨?《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第二章《受词与追证》“追证的原则”,125—136页。

[85] 《长编》卷三七七,元佑元年五月丁卯条,9166-9169页。

[86] (宋)虞俦《尊白堂集》卷一《触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7] 《清明集》卷七《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提举判》,223页。

[88] 《清明集》卷一四《禁约贩生口》,550页。

[89] 《清明集》卷一?《俾之无事》,367页。

[90]  (宋)刘克庄《后村集》卷七九《为弋阳知县王庚应申省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91] 《黄氏日抄》卷七一《申明•提举司差散本钱申乞省罢华亭分司状》。

[92] 《黄氏日抄》卷八四《书•钟运使》。

[93]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三○。

[94] 《清明集》卷一《追请具析巡检》,22页。

[95] 《清明集》卷二《贪酷》,50页。

[96] 《清明集》卷二《对移县丞》,56页。

[97] 《清明集》卷一一《违法害民》,412页。

[98] 《清明集》卷一一《人品门》“慢令”,417页。

[99] 《清明集》卷一一《人品门》“受赃”,421页。

[100]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二五。

[101] (宋)曹彦约《昌谷集》卷一二《上宣抚宇文尚书札子》,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2] 《龙图陈公文集》卷六《嘉定甲申辞危漳州乞休致札•第三札》。

[103] 《清明集》卷一《官吏门》“呈知县脚色”,21页。

[104] 《清明集》卷二《官吏门》“赃污”,52页。

[105] 《黄氏日抄》卷七九《(江西提刑司)交割到任日镂榜约束》。

[106] (宋)刘?《彭城集》卷三五《故朝散大夫给事中集贤院学士权判南京留司御史台刘公行状》,丛书集成初编本。

[107] (宋)苏颂着,王同策等点校《苏魏公文集》卷一六《论省曹寺监法令繁密乞改从简便》,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227页。

[108] 《淳熙三山志》卷一三《版籍类》四,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

[109] 《黄氏日抄》卷七七《申明•申省乞免诸司委送》。

[110] 《黄氏日抄》卷七九《公移•(江西提刑司)词诉约束》。

[111]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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