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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诣阙上诉

发布时间:2023-09-02 17:22:40    点击率:

摘要: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是击登闻鼓和邀车驾。内容包括政治问题和政治斗争,控告地方官的不法行为,经济、司法、文化、军事问题,家庭私事、诬告等。对进京上访,朝廷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而地方官基本是反对的。针对复杂的进京上访内容和性质,有时皇帝亲自接见,对反应重大问题有功者给予奖励,对为引起朝廷重视不惜采取自毁肢体的极端作法予以惩治,对于无理取闹、侥幸欺诈者予以严厉处理。对于诉求的问题和对象,朝廷或引以为戒、形成制度,或惩治有关官员,或及时处理问题,或接受建议除弊兴利,但也有不受理或不解决问题者。宋人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维护个人、地方乃至国家利益的诉求,使进京上访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这种对官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及民众正当权利的维护,核心价值是宋人对命运的抗争和对制度的抗争。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申诉权并充分运用,本质是追求公正权,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人权意识。这些有利于历史发展的积极因素,值得充分肯定。

关键词:宋代,诣阙上诉,登闻鼓,申诉权。

宋代的诣阙上诉,或称“诣阙论事”、“诣阙披陈”、“诣阙披诉”。[①]就是现今的进京上访。本文探讨的诣阙上诉,即百姓、官吏、军兵有了冤屈或其他问题,地方政府或基层解决不了,或是认为处理判决不公,或是根本不信任他们,或者反映的问题就是朝廷、皇帝的责任,直接进京上访,向朝廷、皇帝申诉、请愿,民间一般俗称“告御状”。这种情况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更事关政治清明、朝政运作、法制建设、沟通渠道等问题,是宋代政治史的重要内容。

宋代进京上访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击登闻鼓。宋朝沿袭前代,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登闻鼓院,“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阙门之前。”[②]受理的是无法按正常渠道(通进司)递交到皇帝手里的文字。北宋时,此院的具体位置在皇宫大门前:“鼓在宣德门南街西廊,院在门西之北廊。”[③]有申诉、请愿者,可到鼓院敲击登闻鼓,便有人接访,接收词状,经整理筛选后进呈皇帝。击登闻鼓没有身份限制,不分高官还是农民,以至于有退休高级武将向宋仁宗抱怨道:“?进文字,须诣登闻鼓院,与农民等”,[④]感到有失身份。这正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的平等与机会均等。

二是邀车驾。敲击登闻鼓一般并不能见到皇帝,另一更直接的形式就是邀车驾——趁皇帝出宫之际,拦路直接申诉。如景德年间宋真宗曾说:“开广言路,理国所先,而近日尤多烦紊。车驾每出,词状纷纭,泊至披详,无可行者。”[⑤]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因“国家既受瑞行庆,会上元车驾出游,诉事希恩甚众。”[⑥]都是任意拦截皇帝车驾,冀希得到最公正、最权威决断的表现。

一、进京上访的内容

由于诣阙上诉包括各色人等,所以其内容包罗万象,几乎可以说无所不有,涉及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地方利益、国家利益,反映着社会现实的复杂与光怪陆离。在此,介绍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政治问题和政治斗争

向朝廷报告谋反等紧急绝密情报,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如景德三年(1006),武昌县民闻人若拙支使其外甥韩宁到开封伐登闻?,揭发永兴民李琬结党三十余人,“谋杀官吏据城叛”。宋真宗遂诏度支判官李应机、合门?候侍其旭“乘传按问,并其党皆伏诛。”[⑦]将叛乱镇压于萌芽状态。也有泛泛而谈的政治问题,如大中祥符二年(1010)春旱,布衣林虎伐登闻鼓上言:“国家遣官祈雨,车驾遍诣宫寺,虽再雨而未足。愿去邪佞尸素之臣,明赏罚黜陟之令,则天自雨。”[⑧]借气象事件要求整肃吏治。

更多的政治斗争针对宰相等大臣,事关国家大事和政策变更。如宋初官员雷德骧与宰相赵普积怨甚深,雷德骧之子雷有邻寻找机会报复,“击登闻鼓,诉中书不法事,赵普由是出镇河阳。”[⑨]竟导致开国宰相倒台。南宋时,还有直接要求诛杀宰相的诉求:嘉泰元年(1201),吕祖泰到登闻鼓院上书,“论?胄有无君之心,请诛之以防祸乱。”[⑩]最激烈的请愿是靖康年间以陈东为首的太学生运动。当时朝廷被迫向金国割地求和,并罢免了主战派执政大臣李纲,“太学诸生陈东等及都民数万人伏阙上书,请复用李纲及种师道,且言李邦彦等疾纲,恐其成功,罢纲正堕金人之计。会邦彦入朝,众数其罪而骂。吴敏传宣,众不退,遂挝登闻鼓,山呼动地。殿帅王宗?恐生变,奏上勉从之。遣耿南仲号于众曰:‘已得旨宣纲矣。’内侍朱拱之宣纲后期,众脔而磔之,并杀内侍数十人。乃复纲右丞,充京城防御使。”[11]数万人的请愿很快酿成暴乱,但最终迫使朝廷顺应民意改变任命,扭转了抗战形势。

2.控告地方官的不法行为

许多民众、官吏之所以诣阙上诉,就是因为所控告的对象是地方长官,必须直达朝廷才可能有效。宋初,著名武将、颍州长官曹翰“掊克苛酷,在郡不法”,汝阴令孙崇望忍无可忍,遂诣阙控诉其违法事实,朝廷随即派专员前往调查处理。[12]宋太宗时,知辰州董继业,由于贩卖私盐并强行高价摊派与百姓,遭到投诉后被免职:“私贩盐赋于民,斤为布一匹,盐止十二两,而布必度以四十尺,民甚苦之。有诣阙诉其事者,下御史狱鞫实,于是责继业为本部中郎将。”[13]咸平年间,武将张思钧自恃平贼有功,颇为骄恣。曾向巴西尉傅翱索求一匹骏马,遭到拒绝后便公报私仇,竟然寻机将其斩首:“思钧怒,托以馈运稽期,?斩之。”傅翱家人即诣阙诉冤,朝廷于是召张思钧付御史台鞫治,“罪当斩,特贷死,削籍,流封州。”[14]冤情得以伸张。

地方官执行朝廷政策过程中出现误差,也是越诉上访的内容,而且由于事关一方民众,往往是群体事件。熙宁年间,因王安石变法,即曾引起受到利益危害者的大规模上访:开封府酸枣、阳武、封邱县民千余人奔赴司农寺,“诉免保甲教阅,已?谕无令越诉。盖畿县令佐或非时追集,以故致讼。胙城一县,未命教阅而诉,并下提点司按察。上批:今正当农时,非次追集,于百姓实为不便。令提点司劾违法官吏以闻,自今仍毋得禁民越诉。”[15]控诉农忙季节训练保甲的危害,得到了皇帝的支持。

3.经济问题

赋税以及财产,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地方官和朝廷的利益,自然常常发生冲突,需要皇帝出面亲自裁决、调节。

五代时期,河北曾实行严峻的盐法,周世宗北伐到此,根据当地人民的请求,”以盐课均之地税而弛其禁”。宋初,“征利之臣请复榷盐之法,河朔父老诣阙叙陈,太祖皇帝问其本末,法竟不行。”[16]解除了一方重复征收的赋税。熙宁初,赵?曾报告说:“窃闻卫州百姓,动数百人诣阙陈诉,为均税官员将逐县版簿上诸色欠阙诡名夏秋税钱一并?起,编户旧额几及大半之赋,名为均平,实则偏重,千里嗟怨,殆无生意。”[17]地方官借均税之名而增税,祸害一方,百姓被迫集体上访投诉。当时还有保州民“集众数百,挝登闻?,诉屯田水利事,久不决”。[18]

4.司法问题

就个人上访而言,因地方司法判决不公而受到冤屈是最主要的原因。

雍熙元年(984),开封寡妇刘某指使婢子到开封府,起诉其夫与前妻所生子王元吉向她下毒,致使濒危垂死,王元吉被捕后屈打成招。刘氏不久死去,王元吉妻张氏便“击登闻?称冤”。宋太宗亲自召见询问,重新审理后,得知是刘氏因有奸情怕王元吉发现而诬告所致。[19]宋真宗时,穆修任泰州司理参军,因与通判关系甚僵,而遭诬陷,被朝廷贬到池州。穆修“中道窜诣阙下,叩登闻鼓称冤,会贰郡者死,复受谴于朝。”[20]诬陷者即使亡故也难免受责。

更多的情况,是对地方官草菅人命的控诉。如建隆三年(962),控鹤右厢都指挥使尹?带领丁夫修浚五丈河,陈留县的丁夫半夜溃逃,“?擅斩其队长十余人,追获亡者七十余人,皆刖其左耳。”因而“有诣阙称冤者。”[21]宋太宗时,澧州有百姓因报案不实,竟被知州赵彦韬杀死,并剖其心肝,“民家诣阙诉其事”。赵彦韬坐杖脊,配隶淮西禁锢。[22]知秦州韩缜“尝宴客夜归,指使傅?被酒,误随入州宅,与侍妾遇,缜怒,令军校以铁裹杖棰杀之。?妻持血衣,挝登闻鼓以诉”,韩缜遭到免去官职分司南京的处罚。[23]冤情稍得伸张。

另一种情况是为遭诬陷的清官请愿。知杭州祖无择为政宽平,受到民众的爱戴,“只因监察御史里行王子韶察访过实,遂兴大狱。”自祖无择被捕后,“州人皇皇如系父母,斋僧祈福,为之涕,雪于府,以至诣阙告诉。非无择惠政得人之深,何以得此?”[24]维护爱民的地方官,实质上就是维护百姓的利益。

5.文化问题

对文化方面的越诉请愿,集中在科举和宗教、意识形态问题上。

在宋初的一次科举中,宋准被知贡举李?擢为甲科,但有考生举报考官作弊:“会贡士徐士廉击登闻鼓,诉?用情取舍非当。太祖怒,召?覆试于便殿,见?形神伟茂,程试敏速,甚嘉之,以为宜首冠俊造,由是复擢?甲科。”[25]端拱元年(988)的科举,也遭到考生的质疑:“?既出,而谤议蜂起,或击登闻鼓求别试。上意其遗才,壬寅,召下第人覆试于崇政殿”。[26]还有一种情况是落榜生为另寻出路,不惜谎报情况:景德元年(1004),开封府落解士人百余击登闻?,“自陈素习武艺,愿备军前役使。”宋真宗遂将其召来面试,“能挽弓者才三人,各赐缗钱,令赴天雄指使。”[27]满足了其愿望。

僧人宗教方面的请愿,只是为了佛教发展。乾德四年(966),僧行劝勤等一百五十七人诣阙上言,“愿至西域求佛书”,朝廷予以批准。[28]淳化中,婺州开元寺为新建大藏经楼,僧人“相率诣阙击登闻?,求方借版摹印真文。奏牍上闻,帝俞其请。”[29]如此虚张声势,不过是向朝廷借用大藏经印版而已。

意识形态方面,主要有禁书与异端著作之争。天禧元年(1017),婺州民黄衮伐登闻鼓,控告州民袁象家藏禁书,“课视星纬,妖妄惑众”。宋真宗遂诏派员乘驿鞫治。[30]嘉?年间,著名异端学者、四川陵州人龙昌期向皇帝进上所著书百余卷,宋仁宗让大臣审查。审查报告认为:“昌期诡诞穿凿,指周公为大奸,不可以训。乞令益州毁弃所刻板本。”年近九十的龙昌期不服,遂“诣阙自辨。”在其学生文彦博等人的支持下,朝廷一度赐龙昌期五品服,绢百疋。[31]

6.军事问题

宋代边患频繁,沿边民众由于切身利益,对边防军事多有关注。如康定元年(1040),西夏元昊进犯?延地区,宋军战败,军情危机,“延州民二十人诣阙告急。上召问,具得诸将败亡状。”[32]基层瞒报军情,来自百姓的报告才使皇帝得到边防真实战况。庆历元年(1041),位于河东边防前线的麟、府州民吏及僧道“诣阙,请益兵以御西贼。”宋仁宗予以接见并慰劳。[33]

7.家庭私事

一人一家的私事、小事,也常常闹到朝廷。如个人家庭财产的处置,有时需要朝廷的支持。宋太宗时,开封一李姓女子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它亲,独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絷。”[34]一件私事,两次有劳皇帝解决。宋太宗时,康延泽为东京畿内都?检使,他的六个侄子“皆恣用家财,不事生产,公以礼义勖之,反生怨怼,乃挝登闻鼓,愿析祖业以自给。诏公以理处割。事未定,会灵昌河决,公受诏塞之。诸子复诉公违诏,遂罢使职,退居洛阳。”[35]家庭私事惊动皇帝,并因为当事人没有及时处理,高级将领受到撤职的处分。一些民间细微私事,甚至也得到皇帝的亲自解决,典型例子是:宋太宗时,开封居民牟晖击登闻鼓,所诉居然是其家奴丢失了他的一头公猪。诏令“赐千钱偿其直。”皇帝对宰相解释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36]朝廷对官员一生的评价,事关千秋功过,若家属有异议,常常会上诉。如名声一直不大好的钱惟演死后,太常礼院议定谥为“文墨”,属于恶谥,其子难以接受,“挝登闻鼓上诉。”[37]希望得到更改。

8.诬告

一些别有用心者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冒险向最高统治者诬告,妄图置人于死地。在平定南唐的战役中,“富民高进者,豪横莫能禁”,负责后勤供应的张永德“乃发其奸,置于法。进潜诣阙,诬永德缘险固置十余砦,图为不轨。太祖命枢密都承旨曹翰领骑兵察之,诘其砦所。进曰:‘张侍中诛我宗党殆尽,希中以法,报私愤尔。’”[38]另一典型案例是:有军校自西山诣阙,诬告当地军政长官郭进,“太祖诘知其情状,谓左右曰:‘彼有过畏罚,故诬进求免尔。’遣使送与进,令杀之。”[39]南宋初张浚镇守四川,“大抵专黜陟之典,受不御之权。则小人不安其分,谓爵赏可以?求,一不如意,(更)[便]生觖望。是时蜀士至于醵金募人,诣阙讼之,[以]无为有”。[40]这类有组织的诬告属于政治斗争。

9.其他

此外,宋代还有许多多是群体性进京上访,如请求地方官连任,请求为地方官树立德政碑,请求皇帝封禅,请求皇帝临幸,州升府谢恩等等。这些歌功颂德、粉饰太平或为地方增光之类的拍马式诣阙请愿,一般多有地方官暗中操作背景。如对于请求地方官连任的请愿,景德元年(1004)有诏指责道:“诸州民诣阙举留官吏,多涉?私,或非素愿,因而率敛,重有烦劳。自今百姓僧道,更不得辄诣阙庭,及经邻部举留官吏,如实有善政,候转运使到州即得举陈,仍委本使察访能否以闻。如敢违越,其为首者论如律。”[41]或者“事出侥幸,皆是妄作干请”。[42]此类诣阙请愿,未必都是民众的真实心愿表达,未必能反映真实情况,或属侥幸蒙求地方私利,且无关本文宗旨,不多论述。

二、官方对进京上访的态度

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诣阙上诉都涉及方方面面,官方不得不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对诣阙上诉的态度,可以分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两种。

1.中央

就朝廷而言,基本态度是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允许进京上访。出发点是建立下情上达的渠道,以防地方、基层官员欺下瞒上,激化矛盾。如前引开封李姓女子击登闻鼓“诉父被絷”,宋太宗吃惊地说:“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43]皇帝不辞劳苦亲自处理百姓投诉的家事,并庆幸由于上访使他得知真实的下情,表明了对上访的基本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视为仁政。

建国初期,曾明令禁止越诉。乾德二年(964)诏:“应论诉人不得蓦越陈状,违者科罪。”[44]禁止越诉是指不按程序越级上诉,不包括符合程序或特殊诉求的进京上访。至晚在乾德四年(966),就有人击登闻鼓控告地方官。[45]乾德二年以后,这种笼统的禁令再未见到,有关政策不断调整。

宋太宗时允许上访。史载:“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上躬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立遣台使乘传案鞫,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46]不久又具体规定了一些限制。至道元年(995)诏令各地:“今后部下吏民有再诣阙陈诉,朝廷勘鞫,事皆不实者,更改陈诉,州不得为理,即禁锢,具前后事状奏取进止。”[47]意思是若连续两次上访,经朝廷调查审理与事实不符,如再向州政府提出诉讼,不但不准受理,还要将其禁锢——显然是对无理取闹者的处罚。景德二年,朝廷对上访设置了一个前提,诏令:“诣阙诉事人,须因州县理断不当,曾经转运使诉理月日,鼓司、登闻院乃得受。”[48]必须经过县、州、路三级地方衙门审理而不服者,才可以进京投诉。可见原来许多案件并没有经过地方审理,而是直接进京告御状了,如此,既破坏了司法程序,又大大增加了朝廷的压力,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宋真宗朝进一步规范了进京上访的诉讼程序,要求尽可能在地方三级衙门解决问题,但“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鼓司、登闻院进状。若夹带合经州、县、转运论诉事件,不得收接。”[49]如果投诉的是长官、朝廷官员或者是机密事,才允许进京越诉,其他应当经地方审理的一概不予受理。当时的“禁民越诉”,是指直接向皇帝投诉:“先是,更置登闻鼓院及检院,禁民越诉。有司以国家既受瑞行庆,会上元车驾出游,诉事希恩甚众,有司以违制论,悉从徒坐。上悯愚民不晓科禁,辛卯,诏自今邀车驾越诉者,令有司告谕而宽其罚。”[50]设置登闻鼓院等就是为了代表皇帝受理民众投诉,不能直接向皇帝投诉。但常常有人趁皇帝外出拦截,按律应判处徒刑。为表示宽大,宋真宗下令从宽处理。

至宋仁宗朝,放宽了进京上访的限制。皇?元年(1049)诏:“民有诉冤枉而贫不能诣阙者,听投状转运、提点刑狱司,附递以闻。”[51]为维护穷苦人的权益,皇帝对那些因经济条件无力进京上访者,准许向路级机构报告,由其按正常官方通讯渠道将诉讼状递交到朝廷。表明朝廷支持进京上访。有时还允许邀车驾。如皇?四年(1052)十月,宋仁宗前往景灵宫,登辇后传令卫士:“今岁天下举人皆集京师,如有投诉者,勿呵止之。”但途中也有军卒邀车驾进状,“卫士亦不之禁,有司欲论罪,上具以其事语辅臣而贷之。”[52]特别允许举人邀车驾,而对未经允许的军人邀车驾行为也默认了,因而免除了对警卫人员的处罚。

从宋徽宗朝起,大开越诉之门。“崇、观以来,每下赦令,必开越诉。以荆门言之,则造私酝户、酗酒学生、鬻茶猾吏,诉郡太守于监司而罢之者三。以荆南言之,贾客、豪民诉都钤辖于朝省而罢之者二。”[53]这个越诉,包括了进京上访。至南宋,更是广立越诉之法,多在下达政策时专门附带允许越诉的规定,准许越诉的内容集中在州县官吏私自科敛百姓违法行为,扩大了百姓的诉讼权。[54]在这种氛围中,诣阙上诉情况更加普遍。

2.地方

诣阙上诉要么是针对地方官的,要么彰显着地方官的无能,因而地方官的态度基本上是反对的。

熙宁初,保州百姓“集众数百,挝登闻?,诉屯田水利事,久不决。郡邑患之。”[55]对于数百群众进京上访,州县两级政府均感到忧虑不安。地方官多以反对“顽民健讼”为借口,反对进京上访。袁说友即言:“今之民讼,外有州县监司,内有六部台省,各有次第,不可蓦越。而顽民健讼,视官府如儿戏,自县而之监司,自州而之台部,此犹其小者耳。今州县未毕,越去监司台部,径诉都省,以至拦马叫号,无所不有。夫以岩廊之重,乃使顽民敢于越诉,轻于干犯,岂不益?中书之务哉!”[56]以维护朝廷尊严为借口,反对随意上访,将其以讼棍视之。袁说友的政敌、理学大师朱熹在这个问题上却与其一致,甚至认为:“今若有个人不经州县,便去天子那里下状时,你嫌他不嫌他?你须捉来打,不合越诉。”[57]公然表示应当对直接告御状者予以刑罚。庆元三年(1197),临安府长官报告:“迩岁以来,顽狠之人公然腾越,至有事属细微,巧词饰说,一经所属,不待施行,遽投检鼓,或径伏阙,或邀车驾陈诉。匪独轻法?令、亵渎不恭,复有事涉虚妄,惧其章露,故欲挠蔑有司。……其有辄伏阙及妄邀车驾陈诉之人,并从临安府照条科罪,所诉事不理。仍令刑部申严累降诏旨并前后所定条法,俾诸路提刑司遍牒郡县,使人通知。”[58]在他们眼里,进京上访者多属“亵渎不恭”的“顽狠之人”,要求对其不合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

因而,也就出现了截访情况。王安石推行农田水利法时,原武等县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余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59]200多人在进京路上,被主持推行农田水利法的专使指示县衙派人追上截住,并威胁要处以杖刑以示惩罚。上访群众谎称是要到朝廷感谢推行新法,才免遭暴力摧残。地方官也不含糊,写了谢淤田表并派衙吏代表民众进京递交到登闻鼓院。这种偷天换日的行径既剥夺了民众的申诉权,强奸民意,也犯下欺君之罪。而其目的是既遮挡了自己的错误丑陋,又增添了民众感谢的光彩,可谓化真相为谬误。

三、对进京上访人员的接待处理

诣阙上诉的内容和性质都很复杂,因此朝廷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式。

一般而言,告御状就是要直达皇帝。但皇帝毕竟精力有限,不可能全部接见或亲自审理,要看机遇,看内容,还要视皇帝的心情而定,因此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得到皇帝的接待。宋太祖时,有军校自西山诣阙投诉长官郭进,“太祖诘知其情状”。[60]皇帝直接询问,才得以探明真假。康定元年(1040),西夏军队进攻?延,“延州民二十人诣阙告急。上召问,具得诸将败亡状。”[61]有时还亲自审理案件。咸平年间,三司军将赵永昌“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状。真宗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屈伏,遂斩之”。[62]也正是如此,所以有真知灼见的底层士人,极力呼吁皇帝应亲自接见诣阙者,如范浚指出:“若四方之士,诣阙上封,或徒步千里,奏书百牍,越月?时,客食旅次,岂无去故乡之念,岂无怀亲爱之心?抗直辞,触忌讳,岂无干不测之惧?徒以感慨愤发,思济时艰,心不忘忠,??为此。彼其所陈,借皆荒唐之狂言,琐屑之常谈,犹当间一召见,时加咨询,捐斗升之禄,轻束帛之赐,以求庶言,以通治道,况夫愚者有千虑之得,负薪有廊庙之言,亦岂无一策为可取,一事为可??”[63]道理无疑正确,具体实施困难。

对反映重大问题有功者,朝廷给予奖励。庆历元年(1195),位于河东边防前线的麟、府州民、吏及僧、道“诣阙,请益兵以御西贼。”宋仁宗“召对便殿,赐茶彩,慰遣之,僧、道仍赐紫衣、师号。”[64]这种上访,属于国防大事、涉及军事机密,所以受到了皇帝的赏赐。对于揭发重大谋反案件者,则予以重赏。宋徽宗大观年间,妖人张怀素“以左道游公卿家,其说以谓金陵有王气,欲谋非常,分遣其徒游说士大夫之负名望者。”不久其徒范寥叛变,“遂诣阙陈其事。朝廷兴大狱,坐死者数十人。寥以无学籍,授左藏库副使,赐予甚厚。”[65]可谓升官发财。

绝大部分上访事务,都是由有关部门接待处理的。自然常常就会陷入官僚机构的推诿扯皮程序之中,有的拖延一两年不决,致使上访人员倾家荡产。绍圣元年(1094),殿中侍御史郭知章就指责道:“近年官吏、军民诣阙,辨明酬奖,理诉冤抑,司勋、刑部会问稽留,有逾一二年不决者,辨诉之人致竭资产,困踬道涂,而官吏习为卤莽,惟以沮格为能。”他建议:“乞令左右司每季分取司勋、刑部辨诉未了事,具情节及诘难、疏驳因依,如(望)[妄]作滋蔓,行遣稽留,随事大小罪之。”即要求指令有关部门按季度督察案件办理情况,无故拖延者予以治罪。皇帝随即下诏:“左右司郎官取索司勋、刑部酬奖、叙雪事催促,如有违滞,举劾施行。”[66]要求按照有关奖惩规定执行,对拖延者弹劾处罚。毕竟,大批情绪激昂的有冤屈者滞留京师,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是有害的。

有些上访人员为引起朝廷重视,不惜采取自毁肢体的极端作法,社会影响较大,也使朝廷感到压力。如大中祥符七年(1014),就有忻州民到检院自钉手掌诉田地事,对此“外州百姓诣登闻院钉足断指诉事者,有司以妄自伤残,并先决杖,流离道路,”以往都是按“妄自伤残”罪名处以杖刑,使之伤上加伤,流亡于返乡的道路,宋真宗感到“深可嗟悯”,诏令:“自今并送所属州县,依法决罚。”[67]由官方将其遣送还乡,交由地方政府依法处置。

对于那些无理取闹、侥幸欺诈越诉者,朝廷则予以严厉处理。开宝四年(971),川班内殿直军兵因郊赏钱不如御马直多,“乃相率击登闻?陈乞。”宋太祖十分生气,杀心陡起:“斩其妄诉者四十余人,余悉配隶许州骁捷军。其都校皆决杖降职,遂废其班。”[68]彻底清除了这支由后蜀亲兵改编的部队。大中祥符四年(1011),针对“诸色人邀车驾进封事,悉无异见奇策,又非枉抑,但欲侥望恩泽”的情况,朝廷颁布条禁,“违者论其罪。”[69]这些人往往是官员,多受到惩处。如天禧四年(1020),前同谷县主簿李士程“伐登闻鼓上军机密事,以所言狂悖,责授惠州司户参军。”[70]可谓弄巧成拙。南宋初,有军官因到朝廷欺诈越诉被处分,皇帝的制词云:“具官某:礼辨等威,律严诬告。尔饰词以伪,越诉于朝,镌秩两阶,以惩诞率,其归营垒,益务省惩。”[71]降两级后归营反省。宋初名将王汉忠死后,其子王从吉“诣阙上书讼父冤,因历诋群臣有行赂树党及蒙蔽边防屯戍艰苦之事。”宋真宗命令枢密王继英等讯问盘查,王从吉却只会重复状子中的言语,后来得知是进士杨逢代写的不实之词,处治结果是:王从吉被除名,配隶随州,杨逢处杖刑后配隶春州。[72]更有诬告被处斩者:宋真宗时,毕士安与寇准同居相位,由于寇准耿直,遭到不少人嫉恨,遂击登闻鼓控告他谋反:“小人多不便莱公,有欲倾之者。布衣申宗古伐登闻鼓,告莱公与安王元杰通谋,朝听大骇。莱公皇恐,未有以自明。公徐起论于上前,请治宗古,具得其诬罔,遂斩之,莱公复安于位。”[73]有赖毕士安的论辩,避免了一场政治地震发生。

为避免大批人诣阙上诉以及打击违法不实者,刑法规定:“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於魏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注云,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以实论。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74]邀车驾、击登闻鼓、上书自诉都是允许的,但如果反映的情况不实,则是违法的,处以80杖的肉刑;若其中还有伪造、隐瞒事实的欺诈,判处二年徒刑。不按司法程序而诣阙上诉,则不予受理或依法治罪:“如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收接。未经检院,不得邀驾进状。如违,亦依法科罪。如是令人代笔为状,即不得增添情理,别入言词,并元陈状人本无枝蔓论奏事,被代笔人诱引、妄有规求者,以代笔人为首科罪。”[75]如果代写状纸者歪曲事实,提出无理要求,照样治罪。

四、对诉求问题和对象的处理

对于民众反映、投诉的问题和对象,朝廷如何处理,是问题的关键。事实表明,朝廷通常是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审理的,大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引以为戒,形成制度

诣阙上诉反映的重大问题,揭露出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或弊端,常引起朝廷的警觉,及时更改,完善制度。开宝六年(973)的科举中,落第举人徐士?等击登闻鼓,控诉权知贡举李?徇私情录取。宋太祖于是接见落第举人360人,当场考试,亲自阅卷,录取了包括徐士?在内的进士26人,诸科101人,并将李?降职为太常少卿,其他考官一并处分,“自兹殿试遂为常式。”[76]也即从此开始了殿试制度,我国科举乡试、礼部试、殿试三级考试体系至此完备,所录取的进士因此成了天子门生。另一例子也是科举方面的。淳化元年(990)的科举前,因过去“有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者,”为避免请托以及避嫌,新任知贡举苏易简在朝廷受诏后不再回家,而是立即直接前往贡院,并将考卷中考生姓名等个人信息一律糊盖:“仍糊名考校,遂为例。”[77]直接促使了主考官接到任命即锁院以及糊名制度的产生。通常所说科举制度开创于隋朝,发展于唐朝,完善于宋朝,所谓的完善,主要就是指的这三点。

2.惩治有关官员

由于民众的检举或指责,常导致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下台。如端拱初,布衣翟马周击登闻鼓,指责时相李?:“讼?居宰相位,当北方有事之时,不为边备,徒知赋诗宴乐。”宋太宗“乃诏学士贾黄中草制,罢?为右仆射,且加切责。”[78]建隆二年(961),大名馆陶县民郭贽诣阙投诉括田不均,“诏令他县官按视,所隐顷亩皆实。上怒,本县令程迪,决杖流海岛。”当时的括田使常?已升任给事中,也被“夺两官,授兵部郎中免。”[79]宋太宗时,有庐州尼道安“讼弟妇不实,府不为治,械系送本州。弟妇即徐铉妻之甥。道安伐登闻鼓,言铉以尺牍求请,”负责刑狱的官员张去华因而不予处治。宋太宗大怒,将已经升任左谏议大夫并有意提拔为执政大臣的张去华贬为安州司马。[80]南宋时,知绍兴府钱端礼“籍人财产至六十万缗,有诣阙陈诉者,上闻之,与旧祠。侍御史范仲芑劾端礼贪暴不悛,降职一等。”[81]贪暴的钱端礼受到罢免实权差遣并降级的处分。有些投诉的事件并不严重,但朝廷仍严肃对待。宋真宗时,柴成务判尚书刑部,因“小吏干犯,怒而笞之,”该吏竟“诣阙诉冤”。皇帝照样派“朝官问状。公以为?一胥而被劾,何面目复据堂决事耶。即上章解职,以本官奉朝请。”[82]柴成务感到因小事而被责怪有失脸面,愤然辞职,朝廷并不挽留。

3.及时处理问题

民间投诉的冤假错案,一般多得到朝廷的复审以及改正。如宋太宗时,“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上躬自选择,民有诣阙称冤者,立遣台使乘传案鞫,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83]凡是诣阙上诉者,立即派御史台官员前往案发地复核,从而纠正了许多不当判决。如雍熙元年(984),开封寡妇刘某诉其继子王元吉下毒案,王元吉被捕后屈打成招,其妻张氏便“击登闻?称冤”。宋太宗亲自召见询问,“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鞫问”,很快查明真相。[84]

其他问题也多能很快处理。如乾德二年(964),前开封府户曹参军桑埙挝登闻鼓,“诉吏部条格前后矛盾,己当为望县令,乃注中县。”宋太祖便诏集三署官在尚书省讨论,“以埙所诉为是,擢殿中丞。”[85]并不顾及制度的尊严,被人指出错误即予改正。大中祥符九年(1016),大名府民伐登闻鼓“诉秋旱,且言本部吏不纳其辞”,随即有诏“遣官按视,蠲其赋。”[86]元丰中,刘绚任长子县令,逢岁旱,按规定应当减免田税十分之七八,但“府遣官覆视,所蠲才二三。君力争不能得,乃封还其榜请改之,不听。民诣阙诉,诏遣通判躬按,卒得如君言。”[87]百姓的越诉,使当地赋税因旱灾而得到大幅度的蠲免。

4.接受建议除弊兴利

有些诣阙上诉带有公益性质,朝廷也乐于解决。如解州永丰渠是后魏开挖的运盐水道,至宋朝早已湮浅难通,但运盐差役依然存在,致使“主运者耗家产几尽。州校麻处厚诣阙诉,而右班殿直刘达因请治渠,起安邑至白家场,转运使王博文亦言其便,复诏三司度利害。是岁,卒成之,公私果利。”[88]以进京上诉无法执行的盐运为契机,促使朝廷重修了渠道。福建罗源县衙门原来处于两条河水之间,“初治水陆寺西双溪之间,地庳潦,官物陷溺,即配富民偿。”庆历八年(1048),士民陈智津、倪昱等击登闻鼓请求迁移,经朝廷同意,“乃移今治于旧县东北。”[89]从此保障了财产安全,对一个县来说可谓百年大计。

5.不受理或不解决问题

面对众多的投诉请愿,宋政府未必能件件处理,许多问题听之任之或因循不决,更有护短现象。宋初名将董遵诲部下的军卒曾击登闻鼓,“诉其不法十余事,太祖释不问”。[90]放任容忍是念及其功劳和忠诚,表明皇家私利重于百姓利益。还有明文规定不接受的状纸,如庆历五年(1045)诏:“登闻鼓院自今勿收接蛮人文状。”原因是:“以下溪州彭士羲等遣人赍状求进,上令实封送枢密院,因有是诏。”[91]大概是事关少数民族的边防事宜,应有枢密院处理。对于那些受处分官员的申诉,有时也不受理。如天圣九年(1031)诏:“诸州行军副使、上佐文学参军自今毋得擅去贬所,令登闻鼓院不得?通奏状。”“时贬降官多妄诉于朝,既命监送本州,复戒约之。”[92]穆修任泰州司理参军时,自负有才,与同僚关系很僵,“通判忌之,使人诬告其罪,贬池州。中道亡至京师,叩登闻鼓诉冤,不报。”[93]尽管遭到诬陷诣阙申诉,但朝廷并没有受理。永新县有豪民龙聿,引诱少年周整饮博,骗取了其家良田,“立券,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于使者,击登闻鼓,皆不得直。”[94]这个诈骗案一直申诉到皇帝也得不到公正判决。有些关系一州百姓利益的大事,众人再三鼓登闻鼓也无用:“峡路诸州,承孟氏旧政,赋税轻重不均,阆州税钱千八百为一绢,果州六百为一绢。民前后击登闻鼓陈诉,历二十年,诏下本道官吏,因循不理”。[95]相邻的两个州赋税有较大的差异,即使不减少官方收入均平一下也不难解决,但20多年来因循不决。有的问题故意拖延则是因为徇私舞弊。如宋真宗时,奸相丁谓的同党林特之子“在任,非理决罚人致死,其家诣阙诉冤,寝而不理。盖谓所党庇,人不敢言。”[96]更有皇帝认为请求不当而被惩罚者:宋初,有僧人多次击登闻鼓,请求恢复被周世宗废为仓库的龙兴寺也。宋太祖派中使持剑责问道:“此寺前朝所废,为仓敖以贮军粮,汝何故烦渎帝庭?朝廷命断取汝首!”另外交代使者:“倘偃蹇怖畏,即斩之。或临刑无惧,即未可行刑。”其僧面对斩首威胁神色自若,皇帝听说后十分感慨,同意了他的要求。[97]

结语

综上所述,宋人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维护个人、地方乃至国家利益的诉求,使诣阙上诉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如宋太宗时,“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98]宋仁宗时的开封:“王畿之吏,大抵尚因循,好取誉;民狃悍猾,务不直以乱治,亡所尊畏,侮慢骄狠,或时执上官短长,侧睨若相角,急则投??,挝登闻?矣。”[99]南宋更是普遍,如“夫人赴?于上,如水欲决,如火欲达,一或遏之,为害滋甚……今也无远近,无强弱,操盈尺之纸,书平时之愤,曾不崇朝即彻渊听,视帝阍万里若咫尺”。[100]从官方角度而言,反映了宋代皇帝十分重视倾听民间意愿,力图维护稳定,纡解民怨;从民间角度而言,反映了宋代民众对皇帝、朝廷的信任度较高以及对地方政府信任度较低。作为民众的一种权利,其作用一是下情得以更快捷准确地上达,二是避免或阻止了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三是纠正并完善了某些制度,四是平反冤假错案从而促进法治建设。这些有利于历史发展的积极因素,值得充分肯定。这种对官方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及民众正当权利的维护,核心价值是宋人对命运的抗争和对制度的抗争。

从人权和法律角度看,诣阙上诉是宋人对诉讼权、申诉权的争取和运用。诉讼权是指人们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要内容,一是享有以诉讼方式解决自己与他人、社会组织及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与程序相关的各种权利;三是享有其诉讼行为受司法机关平等对待的权利。申诉权则指人们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我们看到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申诉权并充分运用,本质是追求公正权,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人权意识。

但是,对此作用也不能过高估计,毕竟诣阙上诉情况是有限的,取得满意效果的情况有限。就诣阙上诉者而言,成本太高。如范浚所说:“若四方之士诣阙上封,或徒步千里,奏书百牍,越月?时,客食旅次,岂无去故乡之念,岂无怀亲爱之心?抗直辞,触忌讳,岂无干不测之惧?”[101]既需要很大的财力精力,还需要很大的勇气、毅力,甚至需要倾家荡产或赌上身家性命。因而,有能力诣阙上诉者也是有限的。如真德秀指出:“许民庶以越诉矣,所能赴?者几人?”[102]得以进京上访者,不过是想进京上访者中冰山的一角罢了。再看下列一条资料:

乾道四年八月十七日,监登闻鼓院翟畋言:“本院省记一司旧条例,收接四方士庶、命官、诸色人等投进文字通封、实封状,计一十六件。实封状:公私利济、机密、朝政阙失、言利害(利)[事?]、论诉本处不公、理雪抑屈、论诉在京官员,已上八项,并系折角实封。不(?当衍)通封状:大礼奏荐、敕断、致仕恩泽、遗表恩泽、已得指挥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已上八项,并通封。本院依得逐项事目,方许收接投进。[103]

根据文意,窃以为这可能是登闻鼓院在乾道四年(1168)八月十七日一天接受的上访材料。如果这个判断不误,那么,一天16件是一个较大的数字,而因不合规定等原因不予接受者当更多。从接收的每件内容看,进京上访者多是官员:如8项通封状可以肯定全是官员的个人行为,8项实封状中,也可能有官员投进者。这就意味着,在接收的进京上访状中,官员至少占半数,同时意味着普通百姓的机会少于官员,即使在这个领域中,官员也有特权。这种非制度的特权,更说明问题。

原载《文史哲》201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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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民生,河南大学宋代研究所教授(河南开封475001)

[①]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3、3之63,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6570页、6595页。

[②]《宋史》卷161《职官志》1,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782页。

[③]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74,第2420页。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6,庆历五年六月戊寅,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787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5,景德四年五月戊申,第1456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己丑,第1524页。

[⑦]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2,景德三年二月癸未,第1387页。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戌,第1596页。

[⑨]《宋史》卷278《雷德骧传》,第9453页。参见徐自明著、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开宝六年,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页。

[⑩]《宋史》卷455《吕祖俭传附祖泰传》,第13371页。

[11]《宋史》卷23《钦宗纪》,第424页。

[12]王称《东都事略》卷28《曹翰传》,台湾文海出版社1979版,第465页。

[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三月乙亥,第401页。

[1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咸平三年四月辛未,第1014页。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5,熙宁六年六月壬辰,第5970页。

[16]张方平《乐全集•附录》,王巩《行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793页。

[17]赵?《清献集》卷10《奏状乞罢天下均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4册,第891~892页。

[18]吕陶《净德集》卷24《朝散郎费君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924册,第271页。

[19]《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4986页。

[20]苏舜钦《苏舜钦集》卷15《哀穆先生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99页。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戊午,第63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太平兴国三年十月癸酉,第435页。

[23]《宋史》卷315《韩缜传》,第10310页。

[24]陈襄《古灵集》卷6《论祖无择下狱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93册,第534页。

[25]《宋史》卷440《宋?传》,第13022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端拱元年闰五月壬寅,第654页。

[2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8,景德元年十一月庚申,第1281页。

[28]《宋史》卷490《天竺传》,第14104页。

[29]杨亿《武夷新集》卷6《婺州开元寺新建大藏经楼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86册,第420页。

[3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9,天禧元年二月癸巳,第2045页。

[3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嘉?四年八月癸未,第4586页。

[32]朱熹《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2《富弼》,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414页。

[3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一月戊申,第3196页。

[34]《宋史》卷199《刑法志》1,第4969页。

[35]王禹?《小畜集》卷28《前普州刺史康公预撰神道碑》,四部丛刊本,第17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淳化四年十月癸未,第757页。

[37]《宋史》卷330《张?传》,第10625页。

[38]《宋史》卷255《张永德传》,第8717页。

[39]《宋史》卷273《郭进传》,第9336页。

[4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0,绍兴四年九月壬子,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05页。

方括号中文字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校补(第326册第114页)。

[4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6,景德元年六月丙辰,第1238页。

[42]张方平《乐全集》卷24《许州颍州举人父老僧道诣阙进奏以皇帝自忠武军节度使颍王即位乞恩泽事令两制定归一处》,第372页。

[43]《宋史》卷199《刑法志》1,第4969页。

[44]王?《燕翼诒谋录》卷4《禁越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页。

[4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八月壬寅,第175页。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淳化四年十月庚申,第754页。

[4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1,第6569页。

[4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0,景德二年七月己未,第1350页。

[4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2,第6569页。

[5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8,大中祥符元年正月辛卯,第1524页。

[5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9,第6573页。

[5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3,皇?四年十月甲午,第4177页。

[53]胡寅《斐然集》卷25《先公行状》,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31页。

[54]参见郭东旭《南宋的越诉之法》,《河北大学学报》1988年3期。

[55]吕陶《净德集》卷24《朝散郎费君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924册,第271页。

[56]袁说友《东塘集》卷10《体权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54册,第258页。

[57]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90《礼七》,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292页。

[5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73,第2420页。

[59]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6,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0页。

[60]《宋史》卷273《郭进传》,第9336页。

[61]朱熹《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2《富弼》,第414页。

[62]《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4987页。

[63]范浚《香溪集》卷14《?功》,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页。

[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一月戊申,第3196页。

[65]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8,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63~564页。

[66]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20至21,第6574页。

[6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5至16,第6571页。窦仪《宋刑统》卷24《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78页):“邀车驾以下,诉人所诉非实,辄自毁伤者,皆杖一百。若所诉虽是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

[6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第274页。

[6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6,大中祥符四年十月癸卯,第1737页。

[7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天禧四年九月庚戌,第2215页。

[71]王洋《东牟集》卷8《王褒降官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2册,第428页。

[72]《宋史》卷279《王汉忠传》,第9478页。

[73]杜大?编《名臣碑传琬琰之集》下集卷4,毕仲游《毕文简公士安传》,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年版,第5页。

[74]窦仪等《宋刑统》卷24《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第378页。

[7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3之13至14,第6570页。

[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第298页。

[77]《宋史》卷155《选举志》1,第3608页。

[78]《宋史》卷265《李?传》,第9137页。

[7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建隆二年四月甲午,第43页。

[80]《宋史》卷306《张去华传》,第10109页。

[81]《宋史》卷385《钱端礼传》,第11831页。

[82]杨亿《武夷新集》卷11《故太中大夫行给事中上柱国临汾郡开国侯食邑一千二百户赐紫金鱼袋柴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86册,第492页。

[8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淳化四年十月庚申,第754页。

[84]《宋史》卷200《刑法志》2,第4986页。

[8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乾德二年正月丁亥,第118页。

[8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8,大中祥符九年十月壬申,第2021页。

[87]朱熹《伊洛渊源录》卷8,李吁《刘绚墓志铭》,台湾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215~216页。

[8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4,天圣四年闰五月己酉,第2408~2409页。

[89]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3《地里类三•叙县》,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4页。

[90]《宋史》卷273《董遵诲传》,第9342页。

[9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5,庆历五年五月戊辰,第2772页。

[9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天圣九年六月丁丑,第2559页。

[93]《宋史》卷442《穆修传》,第13069页。

[94]《宋史》卷343《元?传》,第10906页。

[95]《宋史》卷267《陈恕传》,第9202页。

[9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天禧四年十一月丙寅,第2225页。

[97]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43《建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67页。

[9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62,第2414页。

[99]文同著,胡问涛、罗琴校注《文同全集编年校注》卷26《屯田郎中石君墓志铭》,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833页。

[100]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8《行在所录》,赵梦极《记鼓院题名》,宋元方志丛刊本,第3431页。

[101]范浚《香溪集》卷14《?功》,第137页。

[102]真德秀《西山真文忠公文集》卷2《辛未十二月上殿奏札三》,四部丛刊初编本,第75页。

[10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71,第2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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